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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下来了,出名人要十万才肯过户,这笔钱该给吗|2026年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8


2014年,李女士因为限购,用表妹的名义在通州买下一套两居室。房款全部由李女士支付,贷款也由她按月偿还,2016年交房后一家人住了进去,物业费、供暖费的单据一直由她保管。2024年,房屋取得产权证满五年,可以办理过户,表妹却提出要十万元,理由是这几年替她占着购房资格,还影响了自家以后买房。李女士翻出当年的协议,里面只写了房款由她承担、条件具备时过户,没有一个字提到报酬。

借名买房走到过户这一步,出名人临时加价的情形并不少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纠纷时,习惯先把协议条款逐条对照,再看对方主张的费用有没有实际支出作为支撑。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北京二手房交易的手续与税费环节较为熟悉。出名人以占用购房资格、影响贷款为由索要额外对价,是他在借名买房案件中经常处理的问题。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协助过户、房屋权属确认、购房款与增值损失返还、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判断这笔钱该不该给,靳双权律师通常从四个方向入手。第一看约定:协议里有没有报酬条款,是固定金额还是按房价比例,有没有口头承诺的佐证。第二看支出:出名人是否因这次借名实际支出了费用,比如税费、贷款利息差、因名下多一套房而多付的首付,这些可以主张补偿。第三看障碍:过户卡在哪里,是贷款未结清、限购未解除,还是对方单纯不配合,不同原因对应不同的诉讼请求。第四看后果:对方明确拒绝履行的,可以诉请继续履行并协助过户;房屋已被处分或者无法过户的,转为解除协议、返还款项并赔偿增值损失。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过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协议未约定报酬,出名人以影响其购房资格为由索要十万元。法院认为配合过户系合同义务,判令其协助办理过户,未支持索价主张。

本人代理案件:合同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名人拒绝配合,出资人诉请继续履行。法院判决生效后,通过强制执行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过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方协议中约定了五万元补偿,法院认为该约定有效,出资人应按约支付后办理过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名人主张多年保管房产证、代缴物业费应获补偿,提交了缴费票据,法院判令出资人支付相应费用。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出名人能不能要求加钱才配合过户?

要看协议怎么约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名买房协议中,出名人的主要义务就是配合办理过户,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了报酬或者补偿,否则在过户环节临时索价没有合同依据。实践中法院会区分三种情况:协议明确约定了报酬的,按约定支付;协议没有约定,但出名人确有实际支出,比如代缴税费、因名下多一套房而多付的贷款利息,可以主张补偿;既无约定又无实际支出的,索价请求一般不予支持。需要注意,出名人以不配合相要挟,可能构成违约,出资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也可以就延迟过户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问题二:对方一直不配合,能不能凭判决单方过户?

可以,但要通过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据此办理过户,不需要出名人到场签字。实践中还有两个前置问题要处理:房屋有贷款的,需要先结清或者取得银行同意变更借款人,否则抵押未注销无法过户;房屋处于限购区域的,出资人要具备购房资格,否则判决难以执行。另外,判决主文要写明确,仅写确认权属而不写协助过户,执行环节会缺少依据。

问题三:过户产生的税费,该由谁承担?

先看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二手房交易中,契税由买方承担,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由卖方承担,这是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不会因为双方约定而改变。借名买房过户时,登记名义人是名义上的卖方,税务部门会按其持有年限、是否唯一住房核定税负,实际由出资人掏钱。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写明过户费用由出资人承担,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出资人作为实际权利人,通常要承担全部税费。想要降低税负,可以核实房屋是否满足满五唯一条件,但不建议通过签订低价合同的方式处理,一旦被核定调整,补税与滞纳金反而更高。

问题四:能不能在协议里约定违约金,防止对方反悔?

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但要注意数额。借名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约定一方不配合过户时按日或者按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一般有效。约定过高的,对方可以请求调整,实践中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容易被削减。已经发生过户争议、才发现协议没有违约条款的,仍可主张实际损失,包括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因延迟过户多付的税费与贷款利息。想加固约束力,还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出名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证,条件具备时由受托人代为办理过户,减少对方临场反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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