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北京律师代理的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刘,前夫因病过世后经人介绍王女士与张先生再婚,婚后又育有一女小张。后王女士因车祸去世,张先生也未再娶,故小刘从小就由张先生抚养直至成人。
  不幸的是,小刘在结婚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但其在短暂的婚姻生活中育有一子,小马。前不久,张先生也因病逝世,其名下留有一套产权房。张先生生前和自己的女儿小张住在一起,小刘的儿子小马经常来看爷爷,陪爷爷聊天,但其只是学生,没有收入,所以并没有从经济上给张先生帮助。张先生去世后,未留遗嘱,张先生的女儿小张认为自己是张先生唯一的亲人,当然只有自己一个人可以继承张先生所留的这套产权房。
   小马知道此事后,到律师事务所找我咨询,我告知其对爷爷留下的遗产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也就是说他对爷爷留下的这套产权房有权继承。
   后,小张当然不同意自己和小马一起继承该套房屋,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小马的父亲小刘不是张先生的亲生子女,只是继子女,而且小刘先于张先生去世,也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小马的说法。
   后,小马聘请我作为其代理人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这套产权房。
 
   判决结果:法院最后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认为我方是具有代为继承权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本案中,小马的父亲小刘从小由张先生抚养,虽其只是张先生的继子,但其已经与张先生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马可代位继承其父小刘有权继承的份额。
   而且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小马的父亲小刘虽然没有对张先生尽到赡养义务,但也无上述几种情形存在,其当然没有丧失继承权,小马也就依此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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