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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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蔡建华因享受职工福利,由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有住房,随后蔡建华一家三口搬入该房屋内居住,该房屋的承租人为蔡建华。由于蔡建华所居住的该房屋所在区域内有一所市重点学校,所以蔡建华的哥哥提出想把自己女儿小蔡的户口迁到蔡建华所居住的该房屋内,这样小蔡就可以在该市重点学校就读初中。由于本市户口迁移政策的限制,小蔡要想将户口迁入蔡建华的房屋内,就必须与迁入房屋内现有户籍成员有直系亲属关系,于是,蔡建华哥哥的户口先迁入该房屋处,随后小蔡的户口也迁入该房屋处。
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在蔡建华的要求下,蔡建华的哥哥给蔡建华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小蔡考取高中之后即将小蔡户口迁出。之后小蔡一直就近居住在蔡建华家中,直至2013年考取大学后才搬离该房屋去学校居住,但是蔡建华的哥哥和其女儿,即小蔡,两人的户口迟迟没有迁出该房屋。
2014年蔡建华的哥哥和女儿小蔡向法院起诉,称由于蔡建华的哥哥在2014年12月离婚,所以两人至今无房可住,而两人的户口在蔡建华承租的公有住房内,且小蔡已经成年且一直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他处也无房居住,属于该公有住房的同住人,因此要求法院确认两人在该房屋内享有居住权。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本案: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区别蔡建华的哥哥与其女儿小蔡是否对于蔡建华所承租的公有住房享有居住权。小蔡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本市他处无房,而且她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从表面上来看小蔡似乎应当具备该公房同住人的资格,应当对该公房享有居住权,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表面现象,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应当看到当初小蔡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实质原因。
蔡建华的哥哥作为小蔡的法定监护人应蔡建华的要求就户口迁移问题作出过承诺,该承诺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户口迁移的原因,但是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应当能够认定小蔡迁入户口是为了就读学校,因此小蔡虽然在表面上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但是在入户时主观上已经表示了不取得该房屋,不对该房屋享有权利的意愿,而且蔡建华也并没有赋予小蔡居住权的意思表示,所以小蔡对于该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
蔡建华的哥哥虽然没有承诺迁出自己的户口,但是综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限制、多年来未实际居住等事实,应当可以认定蔡建华的哥哥迁入户口的行为是为了将小蔡户口迁入该公房所作的准备,因此蔡建华的哥哥也不享有蔡建华所承租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因此法院应该支持蔡建华的观点,判决驳回蔡建华的哥哥和其女儿小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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