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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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介绍
王娇和郭洋是同事,二人关系很好。郭洋和周勋武是夫妻关系。周勋武因购房资格问题,王娇为帮助他在东坝某小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2003年3月4日与周勋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1、乙方(周勋武)以甲方(王娇)的名义在东坝某小区购买经适房一套,总价款55万元,由乙方一次性付清。2、购房的一切手续以甲方名义办理,待房产证办好后,甲方及时以转让方式,无条件将此房的产权转让给乙方,并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时的手续费等相关款项由乙方负责。”
2003年5月22日,周勋武以王娇的名义购买了涉讼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在2004年5月搬入居住。后来双方关系恶化,王娇于2013年4月22日将郭洋告法院,诉求法院判处周勋武搬离诉争房屋。
法院认为双方应先确定协议书的效力和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而后再解决腾房问题,驳回了王娇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日,王娇又将周勋武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在2003年3月4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受理。
二、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原告王娇与被告周勋武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三、借名买房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例,双方因出于信任,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因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国家保障无住房或住房有困难的人民群众而推出的政策性,具有保障性、专属性,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协议无效。”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政策,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借名买房诉讼律师靳双权提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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