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北京律师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争议案件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案件介绍
      张恺威与王钦晗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崔晓与张恺威系母子关系。2006年10月23日,张恺威与案外人李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本案的涉案房屋,该房屋后登记在张恺威名下。
     后来,王钦晗和张恺威两人因子女的教育及生活问题发生争执,婚姻关系开始出现裂隙。
     2009年2月11日,张恺威和崔晓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恺威将上述诉争房屋出售给崔晓,成交价格为29.5万元。但实际上崔晓并未支付任何价款。2009年2月12日,涉诉房屋登记至崔晓名下,产权证书上的产权登记人为崔晓。
     张恺威因与王钦晗感情不和,于2014年诉至法院请求与王钦晗离婚,但被驳回。王钦晗因此知道了崔晓、张恺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知道了诉争房屋已过户至崔晓名下。因此王钦晗将崔晓、张恺威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09年2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恺威、崔晓于2009年2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张恺威、崔晓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知名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无权处分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恺威、崔晓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的取得系于2006年10月23日,而张恺威、王钦晗二人于200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因此该诉争房屋应当属于张恺威、王钦晗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张恺威、王钦晗二人发生感情问题后,张恺威便将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给崔晓,应当认定张恺威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同时交易房屋后崔晓并未支付房款,张恺威便将该房屋过户至崔晓名下,不构成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张恺威、崔晓二人应当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其次,因当时存在遗产税的传言,庭审中张恺威主张该房屋的买卖系借名买卖,声称害怕日后老人百年后会交一定的遗产税,为合理避税,才由自己出名老人实际出资购买上述房屋。但是其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对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于法有据,有事实根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张恺威、崔晓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损害了第三人王钦晗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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