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借他人名义购买单位房改房一案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本文为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一、案情简介
     章明琴与章林瑞系姐弟关系。1995年,二人父亲的厂里分配的2间平房被拆迁,获得了西城区某小区201号和207号两套安置房。1997年底章林瑞一家开始在201号房屋中居住,户籍也登记于此。90年代房改售房,因章明琴是父亲同厂的职工,201号房屋过户至章明琴名下。
     2006年,201号房屋因商业公寓项目再次面临拆迁。因房屋登记在章明琴名下,需由其配合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于是,2006年10月16日,章林瑞与章明琴签订《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内容为:“1994年章林瑞出资以姐姐章明琴的名义购买201号房屋,自此章林瑞一家三口居住在拆迁后的新址中。该房也一直是章林瑞一家户口所在地。2006年10月章林瑞一家的住房因商业拆迁,备案制到西城区三里河302号房屋中,此房仍借用章明琴的名字购买。双方约定:一旦条件容许,立即将拆迁落实的房产产权人的名字更换为章林瑞。特立此据。”
     章明琴遂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现有正式户籍3人,实际居住人3人,为章林瑞一家三口。同日,房地产公司与章明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地点为三里河地区房屋一套。
韩瑞明将房款交给章明琴交付房地产公司后,即入住到302号房屋中。现章明琴单方认为《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是在章林瑞放弃对父亲财产继承权的前提下,签署的性质为赠与房屋合同的协议。因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韩瑞明名下,章明琴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
     对此与姐姐协商未果,韩瑞明决定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网络中的一篇靳双权律师的文章,韩瑞明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约见北京易盛借名买房法律服务网靳双权律师。详细描述过案件的前因后果后,靳双权律师为其分析该案属于非常典型的借名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案件。因韩瑞明父亲所在厂里的职工,只能借用姐姐章明琴的名义购买你涉案房屋。其双方签订的《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并履行。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该约定合法有效,进一步依据合法有效的协议要求章明琴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案件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
    按照靳律师事前分析的诉讼过程、诉讼请求等内容起动了韩瑞明维权的道路。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靳双权律师的意见。而章明琴称该协议为赠与的性质,缺乏法律依据,其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韩瑞明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韩瑞明借名购买的房改201号房屋,因该房拆迁产生的利益,应由韩瑞明享有。
    最终,在靳双权律师的鼎力帮助下,韩瑞明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
 
三、北京易盛借名买房法律服务网靳双权律师评析
    该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同时该案的特殊性还在于借名买房的房屋性质是单位的房改房,必须在本单位工作的员工方能有资格购买相应的回迁安置房。同时,第一次借名买房后,201号房屋又进行了第二次拆迁安置落实为302房屋。
    经过两次拆迁安置后,需要对两次拆迁安置后房屋性质存在明确的认识。房改房因单位职工资格问题可能会面临无法变更产权的风险。但在本案中,并未存在此过户障碍。
    提醒广大当事人,当前发生很多类似此案的借名购买房改房的案件,例如子女出资购买父母单位的房改房或兄弟姐妹之间借名购买各自单位的房改房等,一旦面临此问题,双方需要在前期约定好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亦或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这两种不同的约定会给你带来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后续的案例中,我们也会为您详细介绍多种案例,让您全方位了解借名购买房改房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果您需要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来电咨询靳双权律师: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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