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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婚内购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属于借名购房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军、李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原告和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丽遗留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的份额,其中李某文占上述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占六分之一份额,李某军占六分之四份额。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军与被继承人王某丽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文和被告李某兰系李某军和王某丽的子女。涉案房屋系李某军与被继承人王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某军的名下。2017年2月13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某军和王某丽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7月30日被继承人王某丽去世,未留有遗嘱。2018年7月4日经法院确定原告李某文和被告李某兰均为李某军的监护人。
李某文在国外生活多年是事实,但李某文每年都回国一、二次,每次住一个月左右。被告在国内经常和父母发生矛盾。被告责怪父母经常给在国外生活的李某文汇款,父母曾表示这是他们自愿的行为。为此被告经常找父母要钱,不给就在家里闹。有时父母给李某文打电话求救,让李某文说服被告,李某文也很怕她。2013年被告趁父母到沈阳探亲之际,将父母的房本、身份证、工资卡、存款全部拿走,父母发现后没有办法,出于对儿女的关爱父母没有报警,直到今日被告都掌握着父母的退休收入。2016年原告正式回国发展。
回国后,李某文一直照顾父亲。原告认为,被告提取的父母退休收入应说清楚。李某文认可父母自2014年7、8月起至2018年7月30日王某丽去世期间,的确雇用两个保姆,保姆的工资在李某文手中的记账本上有记录,该账本记录了父母的生活开支。这次李某文之所以起诉,是因为被告一家连同她的孙女都搬入了父亲家里即涉案房屋内,因此李某文就是希望被告的儿子一家三口从涉案房屋搬走。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兰辩称,被告不同意分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2002年起李某文赴澳洲留学十六年来,父母的生活起居都是被告进行照顾。期间2007年父亲李某军患脑梗,2009年、2011年、2014年数次患脑梗、心梗抢救住院,都是被告及被告之子陪床护理。2014年8月母亲烫伤、脑梗也是被告及被告之子第一时间送医陪护,李某文只是回来看一眼,第二天就又回了澳洲。父母经常给李某文汇款,不仅给李某文在澳洲购买了住房,还在东城区购买了住房。相反李某文从澳洲打电话质问父母为什么他是一个有心脏病的孩子,自此便与父母失去联系。父母费尽心机寻找他的下落,身心受到了非常大的打击。2009年澳洲刮台风,母亲疯狂的找李某文,最终还是被告之子与李某文取得了联系。
李某文所述,自2014年7、8月左右一直雇用两个保姆和父母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父母的工资卡在被告手中均属实,但被告支取了父母的退休收入都用于父母亲的生活及保姆费等。父母和两个保姆每个月的生活费就达6000元左右,父母每月都有500-600元的医疗费自费部分,水、电费、营养费,这些都是从父母的钱里支出的。另外,被告照顾父母期间,自己的就餐费1500元/月,交通费6000元/月,风雨里添衣服费用等也要从其支取的父母的退休收入中扣除。现被告提取的父母的退休收入基本上没有结余。对于父母的其他存款,被告不清楚在哪,以法院查询为准。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王某丽与原告李某军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个子女,即李某文、李某兰。位于东城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73.06平方米)产权登记在李某军名下,该房系李某军与其妻王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2月13日被继承人王某丽和原告李某军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7月30日王某丽去世,未留有遗嘱。
另查,2002年1月起李某文在国外学习生活,期间曾回国,每次暂住一个月左右即离开,期间李某兰与被继承人王某丽和李某军共同生活,对王某丽和李某军照顾较多。2017年2月13日被继承人王某丽和李某军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后,王某丽和李某军退休收入由李某兰支取。王某丽和李某军的生活开销由李某兰使用二人的退休收入支付。
 
裁判结果
位于东城区1号号房屋(建筑面积73.06平方米)归李某军、李某文、李某兰按份共有,其中李某军占上述房屋的67%份额,李某文占上述房屋的13%份额,李某兰占上述房屋的20%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1、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丽遗留的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的多少;2、自2017年2月13日王某丽和李某军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起至2018年7月30日王某丽去世期间,李某兰支取的二人的退休收入是否完全用于二人的正常生活。
1、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产权虽登记在李某军的名下,但该房应系李某军与其妻王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某军和王某丽名下的存款亦应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7月30日王某丽去世,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故李某军、李某文、李某兰均系被继承人王某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王某丽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后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规定,登记在李某军名下的房产及李某军和王某丽名下的存款应先将一半析出归李某军所有后,剩余的一半才系被继承人王某丽的遗产,由李某军、李某文、李某兰依法继承分割。
对于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之规定,根据(2018)京0101民特420号民事判决书及李某文自认,能够证明李某兰对李某军和王某丽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李某兰在继承王某丽遗留的上述房产的份额时可以适当多分。
2、对于自2017年2月13日被继承人王某丽和李某军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起至2018年7月30日王某丽去世期间,李某兰支取的二人的退休收入是否完全用于二人的正常生活一节,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2014年起至2018年7月30日王某丽去世期间一直雇用两个保姆照顾王某丽和李某军的生活。根据李某文提交的记账本记载,一个保姆的费用由4300元/月增加到4500元/月,王某丽和李某军还要交纳水、电、煤气、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虽然双方对上述费用支出均认可,但二个保姆和王某丽、李某军的生活费是要有支出的,为王某丽和李某军购买营养品和支付医疗费自费部分亦应系合理的支出。
虽然李某兰支取了王某丽和李某军的退休收入,用于了王某丽和李某军的上述正常生活支出,但李某兰未提供其支取的50余万元已全部用于王某丽和李某军的生活的证据。故李某兰辩解50余万元均用于王某丽和李某军的正常生活,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标准,法院难以采信。对王某丽和李某军的正常生活开销,法院将根据王某丽和李某军的身体状况,李某文提交的账本及正常生活的标准予以酌定。
李某兰辩称,其照顾王某丽与李某军期间,自己的就餐费1500元/月,交通费6000元/月,风雨里添衣服费用等也要从其支取的王某丽与李某军的退休收入中扣除,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兰作为王某丽与李某军的女儿照顾其父母,系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更何况王某丽与李某军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更应无微不至的给予关心和照顾,而不能索取回报,故李某兰要求扣除自己的上述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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