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北京律师 ——被继承人前妻能否继承其再婚后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简称1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给予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刘某立与李某英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王某国、王某军和王某平。王某平未婚无子女,于2011年1月27日死亡,刘某立于2007年4月14日死亡,李某英于2017年3月6日死亡。刘某立和李某英除原被告外无其他子女和继承人。刘某立和李某英于1997年取得1号房屋。刘某立死亡后,房产一直由李某英居住使用,李某英生前留有遗嘱,自愿将其房产份额留给原告。被告应继承的刘某立的部分,原告愿意折价补偿。
原告和李某英在一个院内居住,李某英从生病到死亡半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是原告对其进行照顾,一日三餐都是原告送。李某英和被告的妻子张秀英有矛盾,不让被告夫妇去看她。李某英曾说,王某国夫妇诈骗她的钱,张秀英用砖头把她的门都砸坏了,她死也不用王某国夫妇来看她。所以,即使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原告主张对母亲李某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多分。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国辩称,原告关于身份关系的陈述属实。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遗嘱不真实,字写得有问题,落款日期显示“十三”月,明明有三个儿子,写得是两个儿子,语句不通顺,签字也无法判断是否是李某英自己书写;其次,李某英没有能力写那么长的文章,明显是受他人指点;三,没有视频佐证遗嘱;四,即便遗嘱真实,但是结合李某英的诊断证明可以确定李某英精神不正常,她早年患过精神病一直没有治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遗嘱无效;五,李某英是非正常死亡,我方认为是原告导致的,应剥夺原告的继承权。六、李某英死亡时遗留有100多万存款,这是原告承认的,原告应拿出来给继承人分割。虽然我妻子张秀英不去,但是我住的离我母亲只有一站地的距离,我逢年过年还有平时去看望母亲,给她买东西,打扫卫生,尽了赡养义务。
 
本院查明
刘某立与李某英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王某国、王某军和王某平。王某平未婚无子女,于2011年1月27日死亡,刘某立于2007年4月14日死亡,李某英于2017年3月6日死亡。1号房屋原系刘某立从单位承租的公房,于1997年经房改,由刘某立购买并取得产权,登记在刘某立名下。1号房屋由李某英居住使用,王某军在李某英楼下的一处平房居住。
诉讼中,王某国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李某英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摇号确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出具退函,表示因李某英已经去世,无法对其进行相关检查,故难以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明确判断。王某国对该次鉴定不予认可,主张摇号确定鉴定机构时自己未至现场观看摇号过程。王某国再次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遗嘱》是否成立进行鉴定,经本院多次释明司法鉴定可选择的鉴定类型,王某国表示其无法提供李某英生前的笔迹样本,不申请笔迹鉴定,坚持对《遗嘱》是否成立和《遗嘱》效力进行鉴定。因该鉴定内容不属于司法鉴定的种类,本院无法移送。王某国亦表示不再就李某英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和笔迹申请鉴定。经本院释明,王某军也不申请对李某英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一、王某军所持《遗嘱》的效力。
王某军主张,母亲李某英于2015年12月21日立下自书《遗嘱》,将1号房屋上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王某军继承。李某英生前精神正常,上过两年学并喜欢看法制类节目,多次以书面形式表示将遗产留给王某军。王某国对遗嘱不予认可,对《遗嘱》效力提出以下疑点:
第一,李某英没上过学,只能勉强写自己的名字,她不可能在晚年大篇幅地书写遗嘱;第二,李某英喜怒无常1966年到安定医院就诊,于1981年3月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李某英未坚持服用治愈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故其该病症一直没有治愈。经向多家医疗机构进行咨询,精神分裂症如果不服用药物,是无法自愈的。所以李某英在死亡前,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第三,遗嘱上字迹潦草,语言不通,抬头的“嘱”字右边写的是“屋”,落款写的也是“十三月”,有违常理;第四,没有视频证明,无法确认遗嘱就是李某英所写。
为证实己方意见,王某军向本院提交三份文字材料并申请证人张某山出庭作证。王某军称三份材料均系李某英自己书写,其上有将自己的遗产交给王某军的内容。证人张某山当庭陈述:其系王某军前妻,2015年离婚后就认李某英做干娘,和王某军生活期间,其夫妇和李某英住的很近,故常常去照看。离婚后也有来往。但2016年后她离开北京,没再见过。李某英精神方面没有问题,故无需吃治疗精神方面的药物,她只是患有食道狭窄的病症。王某国对三份文字材料的真实性不认可,无法确认是李某英所写。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张某山并不了解李某英的情况,甚至都无法说清李某英住几层。她认可李某英不吃治疗精神方面的药物,故能说明精神分裂症一直没有得到治疗。
为证实己方意见,王某国向本院提交北京安定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在案佐证。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记载,李某英于1966年起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1981年3月12日明确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王某军对该诊断证明不予认可,表示其母亲早年是患过精神分裂症,但是从医院回来后就好了,1981年的时候并没有患病。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房屋由王某国、王某军共同继承,其中王某国占百分之四十五的份额,王某军占百分之五十五的份额。
 
律师点评
三份文字材料无法核实真实性,法院不予确认。张某山的证言对李某英的某些情况不甚了解,且在李某英去世的前两年没有了接触,考虑到张某山和王某军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系由安定医院保存和作出,王某军虽不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李某英是否留有一百多万存款。
王某国主张李某英生前留有一百多万的存款,这是王某军自己承认的。王某军不予认可。王某国未就该项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军所提交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名年、月、日。王某军表示其所持遗嘱系2015年12月21日李某英所写,事后李某英交给其,其未提交可以证明该《遗嘱》系李某英本人所写的证据。该遗嘱书写字迹潦草,个别字无法辨认,某些语句不通,李某英生前曾患精神分裂症,双方认可李某英生前未入院治疗也未服用治疗药物,王某军虽主张李某英生前意识清楚,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无法对遗嘱真实性和李某英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情形下,结合审查认定的证据和双方陈述的事实,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号房屋系刘某立和李某英夫妇遗留的遗产,由王某军和王某国两位继承人继承。关于继承份额,王某军表示其和母亲在一个院生活,对母亲照顾较多,王某国自认李某英和其配偶关系不睦,且其居住地离母亲相对王某军远,考虑居住和赡养情况,王某军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具体份额法院酌定。
王某国主张李某英留有一百多万存款,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信;王某国主张李某英的死亡系王某军所致,应剥夺其继承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