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北京律师 ——借他人名义购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L村1号院落(以下简称1号院)内北房3间、西厢房2间,由原告取得北房2间;2、请求判决原告依法继承L村西北角由王某国购买的张某文的房屋100%份额。
事实和理由:李某丽与王某国于2006年4月18日在登记结婚。王某国于2017年6月1日死亡。王某国的父亲王某祥于1997年12月16日死亡,母亲张某荣于2008年4月25日死亡。王某国无兄弟姐妹,其与前妻李某兰育有王某山、王某川二子。王某国生前于1998年8月25日从张某文处购买了位于L村西北角的房屋。另王某国自己有一处院落,即1号院,该院共有房屋5间。原告作为王某国的合法配偶,依法享有对争讼房屋的继承权,二被告在王某国死后将原告驱赶出住所,强行霸占争讼房屋,态度十分恶劣。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山、王某川辩称,涉案房屋系王某国、李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财产是否处分,请求法院调取离婚诉讼卷宗。2003年7月22日,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涉案房屋归王某山所有,王某国对其享受的房屋份额已经进行了处分,不属于王某国的遗产。原告起诉法定继承无事实依据,如原判决书对财产处分有李某兰的份额,原告也无权继承。原告在王某国生前就已知晓其对房屋处分的情况,且原告擅自将王某国户口注销后,与二被告产生矛盾,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原告自认其对涉案房屋未做任何贡献,也明知王某国在与其结婚前,就对房屋进行了处分。
原告与王某国结婚后也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因二被告及其父亲在L村只有一处有门牌号的院落,所以原告户口只能落在1号院,对于原告擅自将王某国的户口注销给二被告造成的损失,二被告保留追究的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查明
王某国与李某兰原系夫妻,二人于197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二子,即长子王某山、二子王某川。1991年李某兰离家出走。1995年,王某国与李某兰经原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该案件中,双方共同财产有房屋3间、大衣柜1个等,判决确认王某国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国所有。2006年4月18日,李某丽与王某国登记结婚。2017年7月25日,王某国死亡。王某国之父王某祥于1997年12月死亡,其母张某荣于2008年4月死亡。
王某国在L村有一处宅院,即1号院,该院有北房3间、西厢房2间、东厢房3间,其中北房3间和西厢房2间系王某国、李某兰于1982年所建,东厢房3间系王某山于2009年所建。李某丽称其与王某国结婚后并未在该院内建设房屋。王某山称其于2009年翻建了北房3间和西厢房2间。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丽提交了《房屋转让契约书》证明王某国购买张某文的5间房屋应作为遗产继承;王某山、王某川质证称该转让契约是其姨妈借用王某国的名义购买,且该房屋已经于2011年转让给他人。
经本院到L村核实,村党支部书记称不清楚王某国购买张某文的院落之事。
另查,1号院内房屋已因政府征地而拆迁,现房屋均已灭失,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审核,拆迁款亦未发放。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号院的房屋是否为王某国的遗产。
至于1号院,该院系王某国审批宅基地并与前妻李某兰共同建造了北房3间及西厢房2间,上述房屋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1995年,经法院判决王某国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山、王某川提供分家协议(即家产协议),证明上述房屋均已分家分给了王某山,该分家协议上有王某国及二被告签字,另见证人路某出庭作证称上述确是家庭分家情况。李某丽虽不认可分家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分家协议予以确认,1号院内房屋应归王某山所有,并非王某国的遗产。
至于李某丽所称的L村西北角的房屋5间,王某山、王某川称上述房屋系其姨妈借用王某国的名义购买,且已经转让给他人,经法院向L村村党支部书记核实,其称并不了解王某国有该处房屋,故上述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对此不予处理,若李某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王某国所有,其可另行解决。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