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陆先生起诉称:2011年3月我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我向被告支付价款28万元购买三被告所有的位于甲市A地的房屋两层及地坪、厂棚等,并由被告向房产主管部门申办房屋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我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三被告收到房款后自行搬出,将买卖房屋交由我居住。后我多次催促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都拒绝办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协议约定协助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三被告答辩称:当时卖房的价格较低,被告张某甲和张某乙并不同意卖给原告,是因原告强行要买我方的房屋,原告与我方张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三、法院查明
2011年初原告得知被告的房屋出售,经联系双方多次协商于2011年3月12日被告张某甲以被告张先生的名义作为出卖方与原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一)、被告将位于A地房屋总计面积为237平方和屋边水泥坪卖给原告方。(二)、被告方房屋出售总额34.2万元。签订协议时原告向被告预付20万元。其余14.2万元在房产过户后一次性如数交清。(三)、被告于本月十八号前将房屋和水泥坪交给原告装修居住……。(四)、被告负责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办过户手续,并承担其费用……。同时原告方在过户后如提出退房,其预付款被告分文不退。(五)、房产过户、房屋全部交清后,被告方应将新办理的房产证、原有建房证、协议书全部资料移交给原告方。该协议由在场人的无人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某甲预付购房款19万元。被告后向办理房产过户主管部门咨询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费用时,得知当时办理产权证的费用较高,被告对协议书提出异议,不同意承担办证的相关费用。几天后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新的意见,由原告与被告张先生签订一份新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将原协议约定的房屋出售价变更为28万元,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要的费用变更由原告方承担。新的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购房的余款9万元全部支付给了被告,被告也立即将房屋和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交付给了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拒绝办理,酿成纠纷。原、被告交易的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系被告张先生,共有人系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妻子冯氏,冯氏死亡后其所有的产权由本案的三被告所继承。
四、法院判决
被告张先生、张某乙、张某甲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陆先生办理所购房屋的房产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首先,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张先生都认可第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是被告张某甲以张先生的名义与原告所签,在该合同签订时被告张某甲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19万,以此可知被告张某甲对购房一事知情,并参与房屋买卖的协商。根据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及本院庭后对在场人作的调查询问,证实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三被告都参与房屋买卖的协商,房屋买卖协议是三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原告与被告张先生签订的第二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张先生本人并无异议,只是提出被告张某甲和张某乙并不同意此份买卖协议,认为该份协议无效。经庭审查证原告和被告张先生签订第二份买卖协议的原因是因办理产权证的费用过高所致,从前后两份合同的内容相对比,后一份合同在前份合同上对房屋的出售价格和办理产权费用进行了变更,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可认定三被告对出售房屋给原告并无异议。第二,原告与被告协商房屋买卖时三被告都居住在本案所售房屋,若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异议,但两被告在原告起诉前都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并在房屋买卖协议达成后按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综上,靳律师认为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对所有房屋出售给原告的事实知情,两被告虽没有在二份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但参与《房屋买卖协议书》形成的协商,并自愿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三被告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原告强行购买其所有的房屋,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此答辩理由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