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女儿出嫁后,是否就和娘家的财产无缘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法治社会中,这种陈腐观念早就被摒弃了。女儿当然能继承娘家的财产,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女儿无论是否出嫁,户口是否迁移到男方家庭,都是法定继承人,有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包括房产、存款、甚至是宅基地房屋等。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是否外嫁更不是阻碍。那女儿是否需要履行义务,当然,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外嫁的女儿和儿子一样,需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律在赋予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了责任,这才是公平的。继承权利的赋予不是基于性别跟婚姻的差异,而是基于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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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老年人,出于对子女的疼爱,或者是因子女的央求,并且想着自己去世后,房子反正最终也是子女的,便直接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子女,觉得这样踏实又省事。但是其实这样省的是子女的事,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老年人过日子图一个安稳,既然房子早晚都是子女的,那也可以把这个事写遗嘱,将来百年后留给子女自己来办。老年人的岁数大了,办很多事都不方便,虽然通常情况子女确实很孝顺,一般不会有什么意外,但是您也不知道他的配偶和子女是怎么想的,会不会想将房屋独占或者出售,要是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房屋已经更名,就不是您能控制的了,会变得非常被动,万一子女出事了,房屋发生继承,将变成您跟儿媳、孙子女共同所有,明明是您的房子,本来孩子孝顺应该没什么问题,但是现在却变成三方共有,人家能不能像您孩子一样对您孝顺,指不定得看人眼色。本来房子是您的名,可以踏踏实实住自己的房,却因为提前过户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影响,因此没有特别情况建议不要提前过户,房子还是拿在自己手里最踏实。
上一篇:离婚冷静期婆婆去世,儿媳主张分遗产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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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这样一起报道,女方与男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男方的母亲也就是女方的婆婆突发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男方将该套房产出售,女方要求分割房屋售房款,男方不同意,表示双方都已经协议离婚了,女方凭什么分财产。但是根据法律规定,30天的离婚冷静期期间男女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有权要求分割男方的售房款。实际上,如果婆婆在世时候能够立下一份遗嘱,写明房产归儿子单独继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就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女方将不能再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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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许多遗产继承纠纷闹到法院的大多是再婚家庭。有这样一个案例,女方与男方再婚20多年,再婚期间双方关系融洽,男方比女方大了20来岁,女方竭尽全力地照顾男方,一直到男方去世。为了感谢女方的照顾,男方在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指定自己的房产由女方继承。女方不仅在男方生前尽了各种照料义务,去世后也一手料理了相关后事,结果男方尸骨未寒,男方跟前妻生的儿子就将女方告到了法院,要求继承男方的房产,并且在法庭上说女方就是奔着财产结婚的。法律上,男方留下的遗嘱被认定有效,考虑到遗嘱有效以及女方在婚后对男方生养死葬的照顾,由女方继承房产无可厚非。但是作为老人的亲儿子,往往心里觉得父亲胳膊肘往外拐,自己跟父亲有血缘关系,怎么可以把财产给外人呢。其实,如果父亲在丧偶或离婚后又再娶了一个照顾他一辈子的妻子,感谢都来不及呢,这要区别于那些奔着财产结婚,没多久老人就去世了,再婚妻子的付出不足以获得巨额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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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孩子,只能分到八分之一的遗产份额,这是怎么回事?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哪一天自己要是突然去世了,自己的财产孩子能继承多少?以一套房产举例,若购买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继承发生时,先要分出二分之一配偶的财产份额,剩下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才是遗产继承范围,该二分之一房产份额,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都有着同等的继承权利,在没有例外情况下应当进行均分,计算下来,最终独生子女继承到的房产份额就是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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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子女在打继承官司时,比如如下情形,父亲跟继母再婚,父亲去世后,家庭相关存款全部都掌握在继母手中,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银行存款,虽然按照现在银行的政策,子女一般可以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查询到父亲去世前6个月的银行流水明细,但是还在世的继母银行流水则因涉及个人隐私无法查询,按照法律规定,继母在父亲去世时她银行卡余额的一半,也属于父亲的遗产,可以依法分割,子女便要求法院调查,但是法官嫌程序过于繁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想给调查,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一定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要求必须调查继母的银行流水,因为在继承案件中,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是法院必须要做的工作,没有理由拒绝,提交书面的申请,如果一审法官仍然没有依法调查,在二审上诉、申请再审时均可主张法官审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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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会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可能会有一种认识,我既然请了律师,那律师一定要在法庭上帮我大说特说,这样我的钱才花的值。但是实际上,法庭上并不是说的越多越好,法庭上重要的是要说的话能让法官听进去,能够说服法官支持您的观点,帮助您最终取得胜诉结果,因此需要围绕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进行发言和辩论。而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的理解跟法官的认识往往偏差很大,律师的作用,很大程度就是根据既往代理经验帮助当事人梳理哪些事实要跟法官说,哪些证据要向法院提交,以便案件能够在合法范围内取得最有利于当事人的代理效果,而这些工作大多都是做在开庭前,需要花大量时间进行沟通论证准备,好的案件代理效果,律师的庭审发言往往就像医生在手术台做手术,刀刀切中要害,律师的发言每一句话都打在法官心里,是法官审理案件想要听到的,同时也是有利于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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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当事人可能是第一次打官司,没有经历过法庭审理,去开庭时,发现曾经跟自己关系很好的合作伙伴甚至是自己的亲兄弟,在法庭上一通乱说,添油加醋,说的根本不是事实,甚至对自己的形象进行了抹黑,便控制不住,直接打断了对方发言,跟对方一通大吵,并且想要跟法官一一澄清事实,但是没想到,却被法官直接打断。这是因为中国的庭审是法官主导的职权主义,各方当事人的发言顺序,都要按照法官主导进行,法官会根据庭审流程,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机会,因此建议不要在法官没有让发言的时候发言,更加不建议直接打断对方的发言。针对对方没有任何证据的陈述,如果是跟案件审理相关的,可以在法官允许发言的情况下进行相应回应,如果跟案件审理无关,则可以不予回应,或者是简要向法院陈述对方所说并非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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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当事人被朋友借钱,出于跟朋友之间关系很好,直接转账支付的,并没有写借条,也一直不好意思找朋友讨要,一直过了很多年,现在手头突然紧张,想找朋友要回欠款,没想到朋友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一上网搜该怎么办,很多解答说,借款多年没要的话,因为按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3年,您现在的债权已经过期了,到法院打官司铁定败诉。这是真的吗?实际上这种解答是错误的。首先,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就一定不能要回,这是否定的,因为法院没有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权利,必须被告提起抗辩,法院才会审查债务是否超过时效,因此啊如果您的朋友没有请律师,他不懂诉讼时效,没有抗辩,最后法院还是会判他还款。其次,您跟朋友没有写借条,中间又没有催要过,翻译成法律的话说就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期限开始起算的,也就是从您催要开始起算3年时效,因此啊,您的债权只要不超过最长时效20年,就没有过期,可以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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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子女手里握有父母写的遗嘱,认为将来父母去世后房子归自己继承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等到父母去世后,与兄弟姐妹商量去办理继承公证过户,没想到兄弟姐妹没有一个认可父母写的遗嘱,不得已,该子女只得通过起诉方式解决问题。在法庭上,兄弟姐妹均表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这时候法官问您,申不申请笔迹鉴定?其实法官的言外之意是,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就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了,要让您承担不利举证后果。您要是听不懂法官的话,拒不申请,铁定官司败诉。如果听懂了,申请笔迹鉴定,却发现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多份临近遗嘱签订时间前后的签名比对样本,而且还要所有继承人都认可才能算数,您找来找去没有找到,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遗嘱真实性,最后还是败诉。因此啊,建议在订立遗嘱之初就做好防范,进行配套录像或者直接去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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