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8日,李强(乙方)与李强(甲方)、某经纪公司(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李强购买李强所有的位于丰台区xx房屋一套,合同价款160万元,李强与李强同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数额为10 000元,出卖人应当在过户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李强与李强同日签订的《自行划转补充协议》约定了定金10 000元首付款190 000元于2013年3月20日前支付、尾款于2013年4月30日前给付;李强与李强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了最迟在2013年5月17日之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如因第2条的原因仍无法办理完过户手续,李强给予李强10日的宽限期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拒不履行义务,应向相对方支付100 000元的补偿价,并且约定了“如甲方(李强)违约,除双倍返还定金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述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搬迁等相关实际损失费用,该补偿金如不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如乙方(李强)违约,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上述补偿金。”李强于同日向李强支付了10 000元的定金;2013年3月19日,李强与李强签订了《钱款交付书》,约定李强当日向李强支付190 000元的定金,第2条约定“乙方(李强)依据本协议应当支付给甲方(李强)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上账户:户名:李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900100 x x x x5212”,李强向李强支付了定金190 000元后,李强为李强开具了收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强用手机发送短信告知李强,如果10日不把房款付清,就拒绝卖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