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代理的一起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案件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内容简介:本案例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借名买房的问题,是我在代理经济适用住房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近几年关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所发生的纠纷也日趋增加,这个案子就是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产生的诉讼。      案情介绍:      张丽得知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当时张丽的姐姐和刘峰都已经领取了购房号,张丽也随之领取了购房号,但是因为张丽领取的比较晚,她的号牌的比较靠后,恰巧刘峰要出国,不打算买这个房子了。    张丽的姐姐和刘峰之间也有点亲戚关系,后来双方商议让张丽借用刘峰的名义购房,待房屋满5年以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刘峰对此表示同意。    后来房子终于满5年了,因为房价上涨,刘峰却不同意过户了。后双方协商,但是刘峰不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    张丽她认为自己花钱买的房子,而且已经满5年了,法院肯定会认定就是自己的房子的。于是将刘峰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配合张丽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很快判决驳回了张丽的诉请。    张丽来到律所找到了我,叙述了案件基本情况,我建议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请其姐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刘峰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以便让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      承办过程:     张丽采纳了我的建议,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让她姐姐出庭作证,因张丽的姐姐和刘峰有亲戚关系,结合其姐姐的证言及付款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但因经济适用住房涉及多个行政审批手续,法院无法强制过户,二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但我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二审维持了原判,但是对于借名买房存在口头协议的认定已经为下一步诉讼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而后,刘峰以返还原物纠纷将张丽诉争法院,朝阳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诉争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在刘峰的名下,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依法判决:张丽将房屋在30日内腾房给刘峰。     我方上诉至中级法院,我方在二审法庭发表观点1、本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纠纷。2、解决完上述问题之后,在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3、一审法院在双方上述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判令我方腾房,我方认为不当。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最后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刘峰的诉讼请求。      安居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结合本案的情况,我方建议张丽拿到物权确认纠纷败诉判决之后提起二审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一审中关键的证人未出庭,加之对方矢口否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故张丽无法单独证明借名买房口头协议的存在。因此,一审法院无法支持张丽要求刘峰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的关键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如果存在该约定是否是有效的?如果张丽拿到一审判决之后不上诉,不请证明人出庭证明,那么很难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后面的权利主张也将很难被支持。    当然并不是任何一个按键都可以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如果二审提交证据,一般情况下需为一审后新收集的证据或对方廷议质证的证据。我建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一审能收集到的相关的证据最好在一审提交,如果待拿到被驳回的判决再提起上诉、收集证据,推翻原判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欢迎光临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标签: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产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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