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代理的一起借用期限已到、返还原物纠纷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内容简介:因房屋价格颇高,很多人为了得到房屋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最为典型的就是占有他人房屋,不予返还。法律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下文为靳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并提出“返还原物”的处理原则,希望对大家就“返还原物”问题的解决能够提供必要的帮助。      案情介绍:      张鹏通过安居房地产网看到了我的网页介绍,我们电话沟通了一下案件情况,他来到了所里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张鹏家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处平房,有个哥哥叫张强,两人系兄弟关系。2010年张鹏的父母将其所有房产进行了分家析产,张鹏分得坐北朝南的房屋两间,后其将房屋借给张强使用。但是2012年张鹏要求对方返还房屋的时候,对方确不愿意归还了。      承办过程:      诉讼前我方联系到了张强及其代理律师,我方告知对方诉讼风险以及诉讼结果,但是,对方律师执意认为他们可以胜诉,后我方只好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强返还原物。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提出了观点:    1、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0年4月8日,原、被告之父母将其所有的房产进行了分家析产,并立书面文字为据,其中约定“分给长子张鹏房子外院坐北朝南房屋两间,子孙永久享受”。我方当庭提交字据一份。    2、被告向原告借用房屋,原告同意。当庭提交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将两间房屋借给被告使用,期限为2011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2日,期满后被告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被告张强辩称: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是房屋我一直实际居住,我认为房屋就应该归实际居住人。      审理结果:本案诉争的房屋已于原、被告大家庭分家析产之时分予原告所有,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并明确约定了借用的期限以及期满后房屋的处理原则,该约定亦合法有效。被告无权继续占有。被告的反驳已经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张鹏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张坪村房屋两间返还原告张鹏。      安居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之两间房屋归还的问题。原告经父母分家析产获得两间房屋,后借被告使用,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也约定了借用期限,现借用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方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有理有据。      需要注意一点:返还原物请求权除请求权基础理论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原告主张返还原物的原不动产物权,必须是原物尚现实存在。这是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一旦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即本案物权已归他人所有,原告的原物权已经消灭);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不可能,原告则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亦即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     当然,原物不存在情况下,原告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即变更返还原物请求权为赔偿损失请求权。但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且事实清楚,因此,我方的诉请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欢迎光临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标签: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产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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