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全体家庭成员确认的分家协议有效吗?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穆量诉称:请求判令: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登记在穆飞名下的宅院的正房五间的一半判归穆量所有。

 

  二、被告辩称

 

  穆飞辩称:不同意穆量的观点,请求驳回穆量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穆量与穆飞系兄弟关系,穆量为兄。其父亲与母亲均已去世。穆恒系穆

 

  量、穆飞之兄长。涉诉房屋,建于1950年代。

 

  穆量提交《分家单》:立分家字据人穆飞、穆量、穆恒,因有老宅院壹处,内有瓦房伍间及院落、厕所等。因穆飞年幼。所以穆恒、穆量哥俩分瓦房西截两间半。其余完全归穆飞情受。壹玖六八年十月十日。中监人:王朝阳、王志洪;族中人:穆凤山、穆洲;立字人:穆恒、穆飞;代字人:王余。

 

  穆量提交的《协议书》载明:座落在X村×号系穆恒、穆量、穆飞三人共有财产(房产权已分清,见分家单)。现由穆恒一户居住,因该房需维修或翻建,故对该房产翻建或翻建后的所有权,作出明确约定:一、翻建或翻建后的房屋产权仍按原分家单约定的产权人所有;二、允许穆恒夫妇二人在该院落居住至死亡。该协议一式四份。穆量、穆恒、穆飞三人签字并摁手印。

 

  四、法院判决

 

  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登记在穆飞名下的宅院中的北正房西数一、二间为穆量所有,北正房东数一、二间为穆飞所有,中间一间正房穆量、穆飞共有,穆量、穆飞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五、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穆恒、穆量、穆飞系兄弟三人。穆量依据《分家单》主张涉诉房屋中一半的房屋归其所有,穆飞对《分家单》不予认可,并主张母亲口头承诺房屋全部归其所有。

 

  第一,涉诉《分家单》的真实性及效力问题,第二,双方当事人之母是否将涉诉房屋分给穆飞。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穆量提交《协议书》、证人证言、录音。其中,《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及穆恒于2009年8月9日签订,《协议书》就涉案房屋明确约定系三人共有财产,且产权已分清,据此律师认为,在签订该协议之时已不属于当事人父母的财产,涉案房屋已在兄弟三人之间进行了分割,当事人对房产分割予以认可。律师认为,穆量提交的两份《分家单》分别载明由穆恒、穆量存执,穆恒、穆量对《分家单》的意见一致,均认可《分家单》的真实性,故穆量持有两份《分家单》不违反常理。

 

  相关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确信涉案《分家单》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分家单》是真实的。

 

  穆飞辩称,其年幼不知情,没有签字,《分家单》不成立。律师认为,对于由父母主持,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是父母对其共同财产的处分,实际上是赠与行为。子女中某一人没有参与,只影响他本人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其他参加人与其父母之间的分家是成立的。

 

  关于当事人之母是否曾许诺将涉诉房屋给穆飞,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所查,分家的事实发生在1968年,早于穆飞主张的其母许诺房屋给他的时间,由于分家事实在前,此时权属已经在穆恒、穆量、穆飞之间进行了分配,母亲已无权就涉诉房屋再行进行分配。故,如法院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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