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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8-01-30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赵方平、赵方英向法院诉称:其与赵方水系同胞兄弟关系,位于房山区11号房屋系其父亲赵玉龙承租的公房,201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因父母均已经去世,故三兄弟协商一致委托赵方水与拆迁人在201011月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确定了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包括三套房屋及部分补偿款)。2011326日,赵方平、赵方英与赵方水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对所得三套房屋进行分割:赵方平分得一居室一套,赵方英共同分得一居室一套,赵方水获得两居室一套及补偿款。协议达成之后,于20116月,赵方水起诉要求确定该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目前,三套房屋已经交付,其中的两居室房屋由赵方水使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24号房由赵方英实际占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25号房屋应当归赵方平所有,但该房屋现由赵方水占用。现起诉要求:1、某24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赵方英共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赵方英负担。2、某25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赵方平共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赵方平负担,赵方水将该房屋交付赵方平。

    赵方水辩称其对对方陈述的家庭人员身份关系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因为被拆迁的房屋虽然是父母承租的公房,但是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由其居住使用,交纳水电费用,而且拆迁的房屋包括其自建房屋一间,其是房屋拆迁利益的实际所有人。在对方的胁迫之下,其在协议上签名,该分割拆迁利益的协议应当无效。所以拆迁所得三套房屋均归其所有,赵方平及赵方英占用的房屋属于其借给其居住,但所有权归其所有。

 

二、法庭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方平、赵方英与赵方水订立的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赵方水不能证明协议内容有违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该协议内容。赵方英要求共有某24号房屋相应权利的主张,与协议书内容相符合,法院予以支持;赵方平要求共有某25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并要求占用该房屋的主张与协议书内容相符合,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赵方水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该协议是两被上诉人胁迫赵方水签订的,并非赵方水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家里折腾26个小时,上诉人没办法才签订了协议。第二,原来的房产在1997年被产权单位报废,但赵方水一家三口就没有走,一直居住,而且把房屋重新翻建,翻建以后一直和老人居住,并养老送终,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上诉人是被安置人,因此安置房屋的产权人应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关。第三,三兄弟之间根本没有达成口头协议,没有委托上诉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两被上诉人已经提出对房屋权利的放弃,在看到上诉人拆迁取得利益后,认为房产是父母留下的,应当有份就不认可自己放弃。房屋是公房,不能继承,上诉人一直居住并缴纳相关费用,因此拆迁所得的房屋应当属于赵方水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2010114日,赵方水与土管中心订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位于房山区的房屋拆除,取得两套一居室及一套两居室,补偿费80000元元。

2011326日,双方订立《协议书》,主要约定:2010114日,房山区家属区搬迁工作结束,按照拆迁协议赵方平等三兄弟共分得房产三套及补偿款80000元元。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六条协议。1、赵方水分得两居室一套及补偿款80000元元。2、赵方平共有一居室一套,所需费用由其交纳。3、赵方英共有一居室一套,所需费用由其交纳。4、房屋未过户前,各自的费用各自负担,赵方水协助办理相关手续。5、该协议三兄弟姐妹签字发生法律效力。6、该协议每人一份。

赵方水以协议书未经妻子杨芳琳同意,且系受胁迫所签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2011617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赵方水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依据现有证据,土管中心称11号房屋是双方当事人的父亲赵玉龙承租的公房,其父母去世后赵方水虽然仍在此居住,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变更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24号室房屋的相应权利归赵方英共有,取得该房屋所需费用由赵方英负担。

二、位于北京市房山区25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赵方平共有,赵方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房屋交付赵方平;取得该房屋所需费用由赵方平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的被拆迁人究竟是谁,这就涉及到公房承租人更名的问题。本案中该公房的原承租人是赵氏三兄弟的父亲赵玉龙,直至案件发生时并没有进行更名。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方水称自己一直住在涉案房屋,在原承租人过世后继续住在该处,1997年原来的产权已经作废,自己在此新建的房屋,自己是当然的承租人。但是赵方水针对公房承租人更名一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只是想当然的以为,自己新建了房屋,所以拆迁时就应当获得利益。但是土管中心并不认可该赵方水这种行为。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本案中赵方水以自己受到胁迫签订协议为由认为协议无效,所以拆迁利益应当只能归自己理由并不充分。因为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也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故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上,赵方水并不是该拆迁利益的当然获得者,其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

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房屋买卖纠纷、继承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房产诉讼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北京市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的大量房屋买卖纠纷继承案件后,总结办理房屋买卖、继承案件的经验,之后又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房屋买卖、继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北京市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会议研讨,了解了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作战,从庭前取证到庭审策略,都有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确保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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