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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8-01-30


               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一、案情介绍

 

唐晓慧系某管理处退休职工。1989年9月,某管理处向房管所出具证明信,证明将昌平区4号房屋分配给唐晓慧居住,请房管所予以协助办理有关进住手续。此后,唐晓慧承租该街一间公房,该公房系房管所直管公房。1991年2月2日,唐晓慧与房管所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唐晓慧承租4号公房一间。2000年3月27日,唐晓慧与房管所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唐晓慧承租5号公房一间,租期自2000年3月27日至2000年12月31日。2012年,唐晓慧声明租赁合同遗失,提出补领申请。房管所出具《承租公有住宅租赁关系证明》,证明5号平房一间承租人系唐晓慧,租金已交纳至2012年3月27日。唐晓慧在该街仅承租一处公房,房管所及唐晓慧均认可上述租赁合同指向同一处公房,该公房承租人系唐晓慧。上述公房处有一间自建厨房。唐晓慧主张自建房系其所建,某管理处主张自建房系其出资所建。上述公房及自建房后列入征收范围,由唐晓慧作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中留存有房管所出具的《承租公有住宅租赁关系证明》。涉案公房的房租均以唐晓慧名义交纳。

关于居住使用房屋情况,唐晓慧表示上述房屋至征收前一直由其使用控制。某管理处主张其单位1996年给唐晓慧另行分配房屋,约定某管理处将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屋按照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出售给唐晓慧,其将上述房屋交回由某管理处控制。关于交纳房租情况,唐晓慧主张房租均系其交纳,其中有四年其交纳房租后由某管理处报销;某管理处主张1995年之后,唐晓慧直接向房管所交纳了两年房租,交完后向其单位报销,之后至2009年,均系其单位交纳,此后至征收时的房租由唐晓慧一次性补交。

一审法院认为唐晓慧才是涉案房屋真正的承租人,管理处要求确认其系争议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二审庭审中,某管理处向法院提交1994年2月25日会议记录复印件,欲证明唐晓慧分楼房时,诉争公房已经交回管理处待分配,管理处以唐晓慧名义交房租是基于涉案房屋待分配。对此,唐晓慧认为该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审时未提交,不予认可。房管所认为该会议记录复印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复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唐晓慧是涉案房屋真正的承租人,驳回了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究竟谁是该直管公房真正的承租人,因此谁才有权在该公房拆迁时可以拿到拆迁补偿款。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房管所的直管房屋,唐晓慧原系该管理处的退休职工,承租了该涉案房屋。虽然管理处一再强调声称自己才是真正的承租人,但是事实表明该公房的房租都是以唐晓慧的名义进行交纳的,房管所作为第三人也承认房租由唐晓慧交纳,管理处并未与房房管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亦未直接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唐晓慧才是房屋真正的承租人。二审时,管理处提交了会议记录的复印件,证明诉争房屋归其承租,但是会议记录复印件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且复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如果没有原件与之进行印证,法院不认可复印件的证明力。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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