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直管公房承租人权利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曹文与曹武系姐弟关系,其父母生前曾承租房管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后其父母于2001年、2003年先后去世。姐弟二人协商后约定,曹文出资33万,曹武出资3万签署《协议》、《证明》,确认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曹文,曹文与房管所继续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但事实上,直至拆迁时尚未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2012年10月,大成公司发布搬迁通告,涉诉房屋处于搬迁范围内,曹文与房管所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与大成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赔偿款200万元。2013年1月3日曹文出具《承诺书》,称涉诉房屋承租人已去世,原承租人所有子女曹文、曹武均同意由曹文作为涉诉房屋承租人,在曹文签订《解除及补偿协议》后,所有家中成员对此无异议;如其他原承租人子女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存在异议的,与本次项目征收相关单位无关,由曹文自行解决一切相关问题。现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排除他人妨害。
曹武声称,曹文至今未将33万元交付完毕,房屋也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且自己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自己及自己的妻子女儿户口都落在涉案房屋。但是曹文并不认可。
大成公司称在原承租人去世后,原承租人与房管所关于涉诉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曹文在涉诉房屋实际居住,其虽不具备承租人资格,但大成公司基于客观情况,对曹文进行了补偿,该补偿并非拆迁,仅是终止原租赁合同的补偿。房管所在《解除及补偿协议》上加盖了印章,以确认涉诉房屋产权,但解除的应是原承租人与房管所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曹文并非以原承租人的代理人或继承人身份签订《解除及补偿协议》,房管所已对曹文的签约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确认其具有签约资格。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及补偿协议》有效,原告曹文享有在涉案房屋《协议》中约定的一切权利,曹武不得干预,曹武认为对涉诉房屋所享有之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主张。
三、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涉诉房屋系房管所的直管公房。涉诉房屋的原承租人去世后,原承租人与房管所就涉诉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已终止,应由房管所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确定新的承租人。房管所虽称尚未办理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相应手续,但房管所在诉讼中认可其已对曹文的签约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确认曹文具有签约资格。依据房管所、曹文、大成公司三方签订的《解除及补偿协议》约定,该协议系就解除曹文承租涉诉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偿事宜。因此,房管所以签订《解除及补偿协议》的形式,已确认曹文有权承租涉诉房屋,曹文系《解除及补偿协议》适格的签约主体。
关于涉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问题,依据曹文与曹武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证明》的约定,由曹文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取得涉诉房屋承租权,曹文有权使用、出租、转让、过户,而曹武不得干涉、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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