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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还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分割王某芳李某国共同所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判决父母房屋归我所有,由我给予李某强涉案房屋价值20%份额的现金补偿;2、判决李某强侵占涉案房屋,自房屋具有产权至今的使用权价值,以房租衡量共计1460539.49元中,按应属于我方份额(具体比例以对诉请1的判决为准),偿还给我。
事实与理由:房屋是李某国单位分的,购买房屋时李某国已经去世,交钱时母亲王某芳在世,房本是三年后发的,房本下发时母亲已经去世。对方一直和父母一起居住在家啃老,我们是被对方打出房屋的。房屋现在已经可以出售,我方找对方协商,对方谎称房屋是其交钱的。2016年我们曾经起诉过,对方带家人去我单位闹事,还把我爱人打了,故我方要求房屋按价值分割,不同意按份额分割,对方单位早就给其分过房屋。我方要求房屋归我所有,我可以给对方房屋折价款。父母遗留的房屋没有处置,被继承人只有我和李某强二人。
 
被告辩称
李某强辩称,不同意李某军的诉讼请求。房产没有分割,母亲生前有一份手稿,让我一直居住,“小军:关于这房子就给小强住,如果他有一天要卖这房子,小强你要把一半的钱给哥哥,因为有爸妈的工龄”这个手稿双方都是知情的,所以我一直住在该房屋中,父母去世后也一直居住,故对方一直没有主张过房屋。对方给我写过信,“这个家一切由你支配,如果想换房子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或许更好!总之你定!”。对方知道房屋是留给我们住的。涉案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没有其他住房。我在大兴有一个与女儿共有,只享有1%的房屋,因为是为了支取住房公积金用,才占1%,女儿也是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现在不是分割房屋的时间,我方没有出售的意愿,房屋价格评估400多万,我方没有支付折价款的能力。
我一直和父母一起居住,给父母养老送终,尽到了完全的赡养义务,而对方居住在单位分给家庭的西直门的房屋,西直门房屋是父母给李某军的,对方和父母是一个单位,西直门房屋是单位分给家庭的。后父母安排西直门房屋给李某军,故涉案房屋安排我方居住,也就是写手稿的原因。对方只是偶尔去诉争房屋内看父母,其并没有赡养的行为,所以我方认为涉案房屋判归我方所有,我方有权继续居住。
 
本院查明
李某国与王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李某军、李某强两子。李某国于1994年3月17日去世,王某芳于1997年11月3日去世。
现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登记在王某芳名下。该房屋系王某芳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取得。
李某强提交王某芳生前书信,提及房屋“关于这房子就给小强住,如果他有一天要卖这房子,小强你要把一半的钱给你哥哥,因为有爸妈的工龄”。李某强据此主张该房屋尚未有出卖的意愿,不应继承分割。
李某强提交李某军书写的信件,信件中表述“这个家一切由你支配,如果你想换换房子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或许更好!总之,你定!”李某强以此证实李某军认可房屋由自己支配,多次表示放弃继承权。
就房产继承问题,李某军2016年曾提出诉讼后撤诉,2019年李某强以分家析产为由起诉李某军,主张争议房屋由自己支付购买价款,要求自己占有争议房屋的50%的产权,后本院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强不服提出上诉,后于2019年11月28日撤回上诉。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归李某强继承,李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李某军房屋折价款2147500元。
二、驳回李某军、李某强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争议房屋为李某国与王某芳婚内公房,经购置转为私产,应当是二人所留遗产,在二人去世后应当在所有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分割。
李某强提交王某芳生前书信,认为书信内容要求出卖后再支付一半价款,自己尚未有出卖的意愿。上述书信并非法定形式的遗嘱,若以李某强的观点待自己有出售意愿后再分割,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现实情况,不能采信。
李某强提交李某军书写的信件,信件中表述“这个家一切由你支配,如果你想换换房子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或许更好!总之,你定!”此种表示未有任何放弃继承的意思,李某强主张显然不能成立,也不应采信。
李某强主张自己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但并未有充分证据证实李某军不尽赡养义务或存在法律规定剥夺继承权利的法定情形,该主张也不能得到采信。
李某强主张该诉请超出诉讼时效,法院查证李某军曾在2016年诉讼主张权利,李某强该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经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采信。李某强主张该评估包含了房屋数年前进行的装修,诉讼中李某军还要求对房屋取得产权至今的使用产生的租金由李某强负担,考虑二人继承事实早在1997年既已产生,本应及早解决争议问题,李某强占有使用房屋其装修价值不再考虑,兄弟二人因继承产生的纠纷不应考虑房屋占据的使用利益。对于李某强房屋装修的抗辩不予采信,对李某军主张多年租金负担请求予以驳回。
以上分析,法院判定争议房产由李某强继承,李某强支付李某军一半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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