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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子女与父母共同所建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范围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2004年11月6日签订的馈赠书无效。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3日,被告与Z公司签署了《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此之前,被告向拆迁人提交了2004年11月6日的馈赠书证明北京市顺义区X村1号院落属于自己所有。馈赠书内容为:王某慧自愿将其名下的院落一处,赠予李某兰,归李某兰所有,此后一切事情与王某慧无关,李某兰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力,政府、集体无权干涉。此赠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馈赠人:王某慧,受赠人李某兰,证人:张某军、张某文、李某丽,2004年11月6日。原告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后,与拆迁人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发现2004年11月6日的馈赠书是被告伪造的。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馈赠书应该是有效的,并非伪造,涉诉宅基地经村委会确认归被告使用。被拆迁人基础信息里也显示被拆迁是被告,故涉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为被告,原告起诉缺乏证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双方共同陈述李某丽、李某兰、李某珍系亲姐妹,李某丽排行老大,李某兰排行老二,李某珍排行老五;李某丽与张某军系夫妻关系,张某文系二人之子;李某兰与王某刚系夫妻关系,王某慧系二人之女,王某川系二人之子;李某珍与张某强系夫妻关系。李某珍、张某强的户籍均不在北京市顺义区X村。
王某刚在北京市顺义区X村原有一处宅院,宅基地登记在王某刚名下,因为1995年6月X村一中占地进行置换,取得三块宅基地,分别登记在王某刚、李某兰、王某慧名下,涉诉宅院处宅基地即为登记在王某慧名下的宅基地。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王某慧。
关于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王某慧主张是其母亲李某兰在2004年将该证交给李某珍,李某珍后将该证交给拆迁单位。李某珍主张该证是2004年颁发后,其从李某兰家要的,后将该证交给拆迁单位。
关于涉诉宅院处房屋,双方认可宅基地原为空地,王某慧主张西厢房三间系1996年由李某兰提供木料、砖、瓦、土与李某珍共同建造,其余房屋是李某珍自己建造的。李某珍主张涉诉宅院西厢房三间是1996年自己建造的,其余房屋也是李某珍自己建造的。双方认可因拆迁涉诉宅院房屋已经拆除。
关于涉诉宅院的拆迁协议,双方认可系由李某珍签署,拆迁款项已经由李某珍领取,安置房已经由李某珍认购;对于被拆迁人是王某慧还是李某珍,双方各执一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双方均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由自己享有。
庭审中,双方均提交馈赠书复印件,内容为:王某慧自愿将其名下的院落一处,赠予李某兰,归李某兰所有,此后一切事情与王某慧无关,李某兰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力,政府、集体无权干涉。此院落:东至辛华,西至道路,南至道路,北至道路。此赠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馈赠人:王某慧,受赠人李某兰,证人:张某军、张某文、李某丽,2004年11月6日。
针对该证据,王某慧认可馈赠书存在,想不起来是否是王某慧签字,但认为该馈赠书系王某慧之母办理的,馈赠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宅基地如此馈赠是违法的,王某慧之母未征得王某慧同意处分涉诉宅基地,侵犯了王某慧的权益,故馈赠书无效。
针对该证据,李某珍表示该证据原件交给拆迁办了,李某珍与王某慧之母李某兰系亲姐妹关系,王某慧之母将涉诉宅基地馈赠给李某珍,当时王某慧未成年,王某慧之母为法定监护人,王某慧之母将涉诉宅基赠给了李某珍,一中占地后,王某慧的父母获得三块宅基地,因为无钱同时建房,故将涉诉宅基地赠给李某珍;因为双方有交易过程,所以开始认为是买卖,但因为写的是赠予,故我方现在认可是赠予,给李某兰5000元是李某兰将宅基地给李某珍的补偿,开始给了3000元,后来因为担心李某兰的配偶不愿意,所以又给了2000元。
庭审中,王某慧提交四段录音,第一段是李某兰和拆迁办13组组长张某山的录音,证明原告及原告之母一直在和拆迁办交涉,张某山说馈赠书和收据都是虚假的;第二段和第三段是李某兰与李某丽的通话录音,证明收据和馈赠书是拆迁之前签的,并非显示的时间签的;第四段是李某兰与瓦匠的妻子张某芝的录音,证明厢房是李某兰和李某珍共同建造的。李某珍对四段录音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庭审中,李某珍提交收据复印件,内容为:张某枝自愿将其宅基地卖给李某兰,价给为叁仟元人民币,归李某兰永久使用。收款人:李某兰,交款人:李某兰,证明人:张某军、张某文、李某丽,壹玖玖伍年元月1日。李某珍表示该证据原件交给拆迁办了,证明王某慧之母将涉诉宅基地馈赠给了李某珍,双方约定宅基地由李某珍永久使用,李某珍给李某兰3000元的补偿款,1995年之后,过了两年李某珍又给了李某兰2000元,共计给了5000元。王某慧表示李某兰收过李某珍3000元,不记得何时收的,没有收过李某珍另外2000元。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慧与被告李某珍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六日签订的《馈赠书》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馈赠书,庭审中原告表示认可馈赠书存在,但认为该馈赠书系其母办理的,馈赠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宅基地馈赠是违法的,其母未征得原告同意处分涉诉宅基地,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馈赠书无效。而被告表示原告之母将涉诉宅基地馈赠给被告,当时原告未成年,原告之母为法定监护人,因为双方有交易过程,所以开始认为是买卖,但因为写的是赠予,故现在认可是赠予,并认为馈赠书有效。由此可见,双方均认可馈赠书真实存在,但双方对于馈赠书效力存在争议。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馈赠书中所涉及的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村,宅院处土地为该村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被告户籍不在北京市顺义区X村,并非北京市顺义区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取得涉诉宅院的条件,因此馈赠书应属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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