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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李某国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1号院(以下简称1号院)对应的拆迁款(除安置房屋及集体配合奖外)由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各继承五分之一。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某国与张某莲系夫妻关系,李某国于2007年1月24日去世,张某莲于2016年3月28日去世。夫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即: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李某国、张某莲的父母均早于李某国、张某莲去世。李某国、张某莲留下位于1号院的拆迁安置房屋及利益。现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某军辩称,不同意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1号院内房屋为李某军结婚后翻建,房屋建好后由我和父母共同居住了三年多,而后分户在该院东房另过。1976年因东房墙体裂开无法居住,于1982年申请建房,然后搬至2号居住。
2.1号院的东房在1990年拆除,1994年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只有北房4间,登记在李某国名下。李某军在1995年重建东房,建东房的全部费用由其出资,东房不属于遗产范围。
3.李某军为家中独子,在父亲李某国生病期间出力最多,生病住院的丧葬费用全部由李某军所出。父亲去世后,也是由李某军主要照顾母亲,其次是李某丽和李某芳照顾,李某慧一直不管,李某兰照顾一段时间后也没再来照顾过。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要求均分不妥。
4.父亲去世前,将土地使用证及北京市优抚对象减免证、医疗证及小日记本等证件交由李某丽转交给李某军的妻子,由此可看出老人意图并非要将房产均分。
 
本院查明
李某国与张某莲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即长女李某丽、次女李某芳、三女李某慧、四女李某兰、长子李某军。李某国于2007年1月24日去世,张某莲于2016年3月28日去世。李某国、张某莲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无继父母、养父母。
李某国在1号有院落一处,1994年,延庆县人民政府为李某国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院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主张北房四间为兄弟姐妹及父母李某国、张某莲共同所建,东房为李某国、张某莲翻建;李某军主张北房四间系其婚后所建,东房为其在1995年左右重建。
2018年2月8日,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签署《承诺书》,内容为:“北京市延庆区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某国,现已去世。全体承诺人均为被搬迁房屋的合法继承人。现全体承诺人就宅基地认定、搬迁补偿安置事宜特承诺如下:1.全体承诺人一致同意,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归姐弟妹5人共同所有,由李某军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款项等全部搬迁利益,交付被搬迁房屋,办理复核复测等其他搬迁工作流程中的手续。2.若出现遗漏权利人、权利人不真实、隐瞒权利人等情形,全体承诺人自行解决争议和纠纷,并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保证不影响正常搬迁工作。”文末有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签名及手印。
当日,J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军签订《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主张以《承诺书》为依据要求各享有拆迁利益的五分之一份额,李某军以不知悉《承诺书》内容为由抗辩。经询问,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认可签署《承诺书》时李某军并未在场,双方亦未对拆迁利益如何分割进行协商,本院据此难以认定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在签订《承诺书》时对每人各占五分之一拆迁利益达成合意。另外,从《承诺书》“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归姐弟妹5人共同所有”的表述中看,亦难认定双方确定了各占五分之一拆迁利益份额分割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以《承诺书》为据分割拆迁利益的主张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李某军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某丽北京市延庆区1号院的拆迁款238554.6元;
二、李某军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某芳北京市延庆区1号院的拆迁款238554.6元;
三、李某军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某慧北京市延庆区1号院的拆迁款238554.6元;
四、李某军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某兰北京市延庆区1号院的拆迁款238554.6元;
五、驳回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关于1号院是否为李某国、张某莲所留遗产,法院从以下因素予以考量:一是从居住及登记情况看,1号院内北房建成后,由李某国、张某莲及部分子女共同居住使用,随后在1982李某军在本村另行获批宅基地。在90年代初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1号院登记在李某国名下,李某军另批的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二是建造北房时,李某军年龄尚小,结合建房年代,李某军并不具有建房及出资能力。三是李某军陈述是其重建东房,但李某军在建设东房时并非共居子女,即便李某军有建房行为,亦应视为是子女对父母的帮扶。
综合以上三点,故认定1号院系李某国、张某莲的遗产。现上述院落及房屋因拆迁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因此上述房屋及院落对应的拆迁利益应由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五人予以分割。
庭审中,双方都确认自2016年后由李某军在1号院居住,故搬迁费、设备移机费等基于搬迁给予实际搬迁人的补助应由居住在此的李某军所有,其余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垃圾减量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工程配合奖由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各享有五分之一,因全部拆迁利益已由李某军领取,故李某军应按李某丽、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兰所应分得款项履行给付义务,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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