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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非产权人卖房无法过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24


原告诉称
原告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2万元。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0月12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房山区1号房屋出售给二原告,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55000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将该房屋过户到二原告名下。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助履行过户义务,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约定以20年为限,现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已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原告辩称: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内容,原告对于房屋的产权人是A公司是明知的,双方对A公司有可能收回房屋均有预料,当时答应产权人处置房屋的补偿款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知悉交易的是房屋使用权而并非产权,对能否办理产权均持不确定态度,双方对无法办理产权的处置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1999年10月12日,李某强与王某平、张某欣(买方)签订协议,约定李某强将1号房屋卖给王某平和张某欣,张某欣和王某平付给李某强55000元人民币,如A公司收回房屋,把房屋作价的钱给张某欣、王某平,李某强帮助张某欣和王某平与A公司协调包括产权的理等与住产有关的事宜,费用由张某欣和王某平出。以二十年为期限。合同签订后,张某欣、王某平支付了55000元,李某强交付了房屋。
另查,1994年3月,李某强之妻李某仙与A公司签订内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房价9789元。李某仙于1997年5月26日去世。诉讼中,A公司称因李某仙死亡,故该房屋的产权证不能办理在李某仙名下,根据公司规定也不能办理在李某仙的继承人名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张某欣、王某平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估价结果: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2万元,折合单位建筑面积价值约为人民币17034元/平方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被告表示不要求返还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一、王某平、张某欣与李某强于1999年10月12日签订协议解除;
二、李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平、张某欣745500元;
三、驳回王某平、张某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义务系“帮助原告与A公司协调包括产权的理等与住产有关的事宜”,虽然被告多次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事宜,但至今未能取得产用权证书,导致协议无法全面履行,对此,被告并未提供应予免责的依据,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告在明知自己不具备从A公司购房的资格,且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仍签订买卖协议,并约定了长达二十年的期限,对于现在的结果也存在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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