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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婚内一方继承父母房产属于个人房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归王某兰所有。
事实与理由:李某军系李某辉之父,张某红系李某辉之母。王某兰与李某辉原系夫妻,双方于1990年10月6日生育张某强。
2000年1月8日,李某辉以成本价购买海淀区2号房屋(以下简称海淀区房屋)。2000年11月25日,李某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朝阳区房屋)。2001年3月初,王某兰因双腿压迫神经不能走路,被北医三院确诊为交感型颈椎病、重症肌无力。同年3月28日,李某辉乘王某兰病重之机,将脖子用钢板固定、随身携带氧气瓶的王某兰用轮椅推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调解离婚手续。离婚时,法院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离婚前,李某辉表示离婚后对王某兰不离不弃,绝不再婚。2001年4月4日,李某辉带王某兰在北医三院住院手术治疗。
2010年12月29日,李某辉与王某芳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19日,李某辉母亲张某红去世。2015年5月23日,李某辉擅自将海淀区房屋出售。2016年8月8日,李某辉去世。因各方对朝阳区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以主张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王某芳辩称:王某兰与李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在双方离婚时处理完毕。李某辉用借款购买了朝阳区房屋,没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朝阳区房屋,而且李某辉购买朝阳区房屋不是在与王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也是在李某辉与王某兰离婚之后,朝阳区房屋不是王某兰与李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兰与李某辉离婚后,李某辉给付王某兰300余万元,还在东坝为王某兰购买了一套房屋。王某兰与李某辉离婚已经超过十年,王某兰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王某芳不同意王某兰的诉讼请求。
李某军辩称:李某辉购买朝阳区房屋并未隐瞒王某兰。其他辩称理由与王某芳相同。
张某强辩称:李某辉是张某强生父,王某兰是张某强生母,张某强认可王某兰陈述的事实,同意王某兰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某军系李某辉父亲。李某辉母亲张某红已于2014年11月19日去世。1989年12月,王某兰与李某辉登记结婚,1990年10月6日生育张某强。2001年3月16日,李某辉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兰离婚。
2001年3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是:一、李某辉与王某兰离婚;二、婚生子张某强由李某辉抚养,抚育费自行负担;三、双方无财产及其它纠纷。2010年12月29日,李某辉与王某芳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6年8月8日,李某辉死亡。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某为王某芳监护人。
王某兰与李某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辉与D公司于2000年1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向D公司购买了海淀区房屋。李某辉与王某兰离婚之后,李某辉于2015年5月23日与张某山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成交版),约定李某辉以188万元的价格将海淀区房屋出售给张某山。在王某兰与李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辉还于2000年11月28日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向B公司购买建筑面积148.39平方米的朝阳区房屋。2005年6月,李某辉申请办理了朝阳区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其登记为朝阳区房屋所有权人。2017年10月9日,房产评估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是朝阳区房屋在价值时点2017年6月14日的市场价值为单价每平方米66475元,总价为9864225元。
另查,王某兰于1998年底被诊断为重症肌无力。2009年10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王某兰填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型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2018年5月,王某芳以李某军、张某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辉遗产。目前,该案尚在审理期间。
 
裁判结果
一、李某辉名下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归王某兰所有。
二、王某兰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评估值的百分之四十即三百九十四万五千六百九十元,交由李某辉继承人继承(具体支付日期以继承案件确定的履行日期为准)。
三、驳回王某兰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李某辉购买朝阳区房屋是在与王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朝阳区房屋属于李某辉与王某兰夫妻共同财产。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来看,李某辉与王某兰除对离婚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以外,并未涉及具体的财产分割。李某辉与王某兰以“双方无财产及其它纠纷”作为协议内容,只能表明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纠纷,无需法院处理。但是,房产作为夫妻重要财产,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双方未进行分割,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经对财产处理完毕。
朝阳区房屋仍属于李某辉和王某兰共同财产,王某兰随时有权主张权利,王某芳以诉讼时效抗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外,王某芳和李某军均表示,李某辉和王某兰离婚后,李某辉给付王某兰300余万元,并为王某兰购买房产,如情况属实,更加表明李某辉对王某兰虽离不弃的深厚感情,在离婚后仍未放弃对患有重症肌无力的王某兰予以关照。
另外,海淀区房屋亦购买于李某辉与王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海淀区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双方离婚之后,也不能以此改变海淀区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李某辉已将海淀区房屋出售,故法院在分割朝阳区房屋时,应给予王某兰适当照顾,即确定王某兰享有朝阳区房屋60%的份额,剩余40%份额为李某辉遗产。
具体方案是,朝阳区房屋归王某兰所有,王某兰将40%的份额按照市场评估值折价3945690元,作为李某辉遗产,由法院在王某芳起诉继承案件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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