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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拆除父母房产新建房屋的,房屋产权归谁享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芳、张某丽、王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房山区1号宅院。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与被告系叔侄关系。三原告父亲于1992年去世,三原告父亲与被告父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村有宅院两座,分别为1号、2号。三原告爷爷奶奶去世后,上述两座宅院全部由被告霸占,三原告因此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协商成功。原告迫于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某强辩称:三原告诉称被告霸占房产纯属捏造,因为被告兄长李某国生前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三原告起诉被告分割财产毫无道理。1号院门牌系近期所定,该宅院系被告一手建造,与三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的父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有宅院两座,新院原有北房三间,由长子李某国居住,但房屋系父亲李某鹏所建,产权归李某鹏所有;旧院原有南房三间,由被告同父母一起居住,产权归李某鹏所有。长兄李某国与两任前妻均离婚,儿女均被女方带走,因生活无望于1992年在居住房屋内自焚,房屋与财产均化为灰烬。
李某国去世后,其前妻及子女均未过问,系被告之子为其伯父料理后事。李某国生前未尽赡养义务,父母养老送终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尽到了作为儿子应尽的义务。三原告已随其母亲改嫁,与高家脱离一切关系,无权干涉房产问题。
 
本院查明
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某鹏与张某鑫系夫妻关系,共育有李某国、李某强兄弟二人。李某国与其第一任妻子刘某华共生育二女,长女李某芳、次女李某兰。刘某华与李某国于1988年离婚,李某兰跟随其母刘某华生活,后改名为张某丽。李某国与其第二任妻子王某红共育有一子名李某军,李某国于1992年死亡,王某红再婚后,李某军随其母王某红生活,后改名为王某军。张某鑫于2004年死亡,李某鹏于2010年死亡。现李某芳、张某丽、王某军因北京市房山区1号宅院的归属与李某强发生纠纷,故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涉案宅院。
庭审中,李某强不认可存在1号院,但承认李某国生前曾居住于北京市房山区1号宅院。经本院询问,三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宅院。对此,李某强称该宅院内原有北房三间,已于1992年12月23日被李某国全部烧毁,自己于2003年在原有宅院基础上建造砖混结构西房五间,并在此宅院内居住至今。三原告称该宅院内另有两间东房并未烧毁,被李某强拆除建成现有住房,李某强否认诉争宅院内曾有两间东房。
另,李某芳、张某丽、王某军曾在本案中要求分割北京市房山区1号宅院,后三原告于庭审时认可上述1号宅院系李某强所有,并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芳、张某丽、王某军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等合法财产。
本案中,三原告主张北京市房山区1号院即为现存1号院,要求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标的物即三原告要求分割的1号院内原有房屋均已灭失,不存在分割的基础和条件。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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