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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一起夫妻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引起的房产所有权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莲将位于海淀区1号房屋过户给我。
事实和理由:张某莲系我母亲,王某明系我父亲,我父母于2004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为有利于我的成长,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莲所有,但因为当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王某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在过户给张某莲前,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我成年后,如我要求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女方须无条件配合。故现我要求张某莲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被告辩称
张某莲辩称,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王某鹏,签订补充协议时王某明和我已经离婚了,补充协议上我打叉的地方都是我不同意的。
王某明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称,我是中央电视台职工,诉争房屋系我单位福利房,在我与张某莲离婚时,为了王某鹏的生活,同意由其母子居住,当时的本意就是将房屋给孩子王某鹏,张某莲当时也是同意的。因为离婚协议中没有对上述意见进行明确表述,故在房屋过户之际,我与张某莲通过补充书面约定的形式对此予以明确,约定“王某鹏成年(满18周岁)之后,如其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女方(张某莲)须无条件配合”。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房屋)最终受益人仅限王某鹏独享。”该约定也可看出离婚时我与张某莲的本意就是将房子给王某鹏。将房屋过户给王某鹏是我们离婚时的共同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本院查明
张某莲与王某明原系夫妻关系,王某鹏系双方婚生子。王某明与张某莲于2004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鹏由张某莲抚养,以夫妻名义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单元一居室一套,归张某莲所有。
王某鹏与张某莲另于2006年8月3日签订《关于房产过户转移的协议》,记载:女方如对房产进行出租、转让、赠予他人或再婚后于此房产内与再婚男方共同居住时,必须经过男方及王某鹏等三方同意,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收益额三人平均分配;房产如遇政府征地或拆迁,所有收益额亦属于三人共同所有,须平均分配;在王某鹏成年(满18周岁)之后,如其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女方须无条件配合。在过户至王某鹏条款前的序号处,有打叉及盖手印的痕迹,条款文字处未见涂改痕迹。
张某莲对该协议真实性认可,但称其不认可过户至王某鹏的条款,其将该条款删除了。王某鹏对此不予认可,称因为协议自第四条开始都是房产归属的规定,故把序号划掉了,条款本身是有效的。
另查,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现登记在张某莲名下,由张某莲及其母亲居住。在庭审过程中,王某鹏表示如果过户至其名下,其可以让张某莲继续享有居住权。
 
裁判结果
张某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过户至王某鹏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张某莲与王某明签订的《关于房产过户转移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张某莲虽称其在签订协议时已将过户给王某鹏的条款删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协议仅是对条款前的序号进行了删除,并未对条款文字本身进行删改,故对张某莲的抗辩,不予采信,张某莲应按照协议约定将诉讼房屋过户至王某鹏名下。现王某鹏认可张某莲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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