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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无处分权人将房屋转卖给善意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张某旗将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房屋过户到李某莹名下。
事实和理由:我2013年4月购买了1号房屋。我丈夫名下已经有一套房,2016年初,为了再购买一套学区房,腾出购房指标,我向表妹张某怡之前男友王某政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代办房屋买卖等相关事宜,借一个名字让其先代我持有1号。2016年4月14日,王某政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与其母亲张某旗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1号房屋过户至其母亲张某旗名下,房产证亦由张某旗代持。我亦将1室钥匙交付张某旗。
购买1室是为了给张某怡的父母居住,王某政和张某怡当时准备结婚,王某政同时买了旁边的2号给他的父母。2号先交房,交房时交了一些费用,之后王某政就把2号租出去了。1号在2号房屋后交付,交付的时候也要交费用,2号的租期也到了,考虑到1号要再交钱,为了省下这笔钱,张某怡的父母住进了王某政购买的2号。故1号出租后,才由张某旗收房租。由于双方系房屋代持关系,没有交、收房款的行为。我与张某旗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买卖。过户两个月后,我表妹张某怡与王某政的男女朋友关系终止,现张某旗和王某政对于将1号房屋过户回我一直拖延。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简易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撤回起诉;二、被告王某政不是适格被告;三、李某莹委托王某政出售1号房屋,并将委托书进行了公证,王某政作为代理人将1号房屋出售,李某莹于2016年4月14日将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旗,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四、李某莹有资格购房,没有借名的必要,若是借名不可能房屋过户的税费都由我承担,且因为涉及重大利益,双方应会有书面合同;五、现房屋由我合法占有使用,房屋产权证书及相关票据由我方合法持有,从这几个方面看,双方也不可能是借名关系,而是真实的买卖关系,合同履行与否与合同效力无关。
被告王某政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张某旗的意见。
李某莹委托我办理1号房屋的出售事宜,在李某莹提起诉讼之前,未对我代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过户登记等内容提出异议。1号房屋的房款均由张某旗支付完毕,但因为当时李某莹的表妹张某怡与我是男女朋友正在办理酒席,我没有及时和李某莹结算,我愿意一次性支付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但这不影响张某旗取得1号房屋所有权。
 
本院查明
张某辉和与李某菊系夫妻,张某怡系二人之女。李某莹系张某怡表姐。王某璋与张某旗原系夫妻,王某政系二人之子。张某怡与王某政原系男女朋友关系。
2013年4月21日,李某莹与H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莹购买1号房屋,建筑面积平126.9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9150.13元,房款共计3081169元。后双方签订《房屋实测面积之补充协议》。
2016年4月14日,王某政作为李某莹的委托代理人与张某旗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1号房屋以7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的母亲张某旗。2016年4月14日,张某旗取得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现1号房屋由张某旗出租给案外人,房租由张某旗支配。双方发生纠纷前,登记在王某政名下的2号房屋由张某怡父母居住使用。
2016年3月17日,李某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政办理1号房屋的交付和第一手产权登记,相应的税费均由王某政缴纳。1号房屋的相关手续均由王某政持有。
1号房屋初次购买时房款由张某怡将房款转至李某莹名下,经本院询问张某怡意见,其表示,不主张1号房屋的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莹与张某旗之间是否是真实的买卖关系。
李某莹称,因为自己生了二胎,想要买学区房,而其夫妇二人已经有了一套房产,故为了腾出购房指标,于是想先把1号过户到别人名下,王某政当时与李某莹的表妹张某怡系男女朋友,王某政主动提出愿意用其母亲的名字。
关于居住和享受收益情况,李某莹称,购买诉争房屋,是为了给张某怡的父母居住,王某政和张某怡当时准备结婚,王某政同时买了旁边的2号给其自己的父母。2号先交房,交房时交了一些费用,之后王某政就把2号租出去了。1号在2号房屋后交付,交付的时候也要交费用,2号的租期也到了,考虑到1号要再交钱,为了省下这笔钱,张某怡的父母住进了王某政购买的2号。故1号出租后,才由张某旗收房租。
对此,张某旗、王某政称,李某莹就是委托王某政帮她卖房子,并不存在借名代持的情况。与张某旗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张某旗也支付了王某政相应对价。只是因为当时王某政与张某怡的关系,双方暂时没有进行结算。王某政现在同意将售房款交给李某莹。
 
裁判结果
一、李某莹与张某旗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张某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某莹办理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的不动产更正登记手续,所有权人由张某旗更正至李某莹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表示通常被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是该推定并非不可被推翻。
虽然本案当事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法律行为的性质尚需结合证据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外部行为一致,但表意人有时会基于某些考虑,作出有所保留的意思表示,此时,表面意思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其实不为表意人所追求,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真实内容及效力有待于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判断。
李某莹和张某旗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一、从交易本身来看,王某政作为出卖方李某莹的委托代理人,其将房屋出卖给其母亲张某旗,且交易价格明显过低;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旗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王某政也没有将售房款返还委托人李某莹夫妇。二、王某政的父亲王某璋表示其为了过户与张某旗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与李某莹的主张相吻合。三、王某政自认房屋就是张某怡的,不会因为是其母亲的名字而改变。四、虽然1号房屋的房产证以及相关票据由张某旗和王某政持有,但是考虑到王某政和张某怡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登记在王某政名下的房屋由张某怡父母居住使用等情况,王某政和张某旗持有房屋相关手续以及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行为也并非没有合理解释。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旗和李某莹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故李某莹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1号房屋系李某莹所有,张某旗取得1号房屋产权登记系基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旗应予以返还。故李某莹要求张某旗配合其将1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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