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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宅基地房屋离婚时能否过户给非本村户口配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田、李某芹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1号院内北房五间为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之长子。被告现居院分为前后两院,后院现有平房13间,其中北房7间东西配房各3间。该院内七间北房的中间五间为原告1980年所建,被告在居住期间在原告所建北房的东西两侧各增建了一间北房,并增建了东西配房及前院房屋。现双方对该院1980年所建房屋归属产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予以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诉五间房屋是二原告1980年左右建设,王某柱18岁结婚后第二年就进行了分家,东侧宅院归王某柱,西侧宅院归弟弟王某军,当时有见证人,但是没有书面协议。涉诉五间北房在东侧宅院内。涉诉房屋的宅院的宅基地是被告名下的,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该地的使用权是王某柱的,不属于二原告。涉诉五间房屋虽为二原告所建,但是之后在2007年、2008年被告将五间北房的门窗、结构、房顶等进行了翻建,总的来说大的主体还是原来的,其他的都动了,当时王某柱给了王某田三千元,王某田才同意让王某柱翻建,翻建后的房屋就不应该有二原告的份额了。另外,王某柱在2017年10月23日已经离婚,涉诉房屋已经分割给王某柱前妻张某芳。二原告现在和王某宝一起居住。
 
本院查明
原告王某田为被告王某柱之父,原告李某芹为被告王某柱之母。二原告共育有二子,长子王某柱,次子王某军。1990年左右,二原告与已经结婚的被告口头进行了分家,将老院子分成东西两个宅院,东院即1号归王某柱使用,西院即2号归王某田、李某芹使用,王某柱的弟弟王某军与二原告住在西院,分家后原被告居住至今。双方未形成书面的分家协议。东院现有北房七间,东西房各三间,其中北房中间五间为1980年二原告所建。
2007年左右,王某柱以二原告所建五间北房为基础,在未改变主体的情况下对门窗、房顶等都进行了翻新。并加盖了两间,7间北房形成一体。王某柱在对该宅院内二原告所建五间北房进行翻新时,原告进行阻拦,后被告给付二原告三千元,王某柱将房屋建成。
现二原告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王某柱认为分家时东侧宅院及房屋已经分给王某柱。翻新北房时,王某柱给付了二原告三千元,该房屋就应当归王某柱所有,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7年10月23日,王某柱与张某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房山区1号平房33间归张某秋所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田、李某芹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五间房屋的权属问题。王某田夫妇与王某柱的分家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执行近四十年,应予维护。
王某田、李某芹称当时只约定二子一人一院,并不包括院中的房子,这有悖于常理。在王某柱对诉争房屋进行翻建时,王某田夫妇收取王某柱给付的三千元后,已同意王某柱对房屋的改建,且至起诉之日近四十年内亦未向王某柱主张权利。现在原北房已经被改造的情况下二原告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考虑到房屋使用情况、房屋现状以及最大限度的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对于原告的该项诉求,难予支持。
即使分家时二原告没有将房屋所有权确认给王某柱,现该宅院的实际使用人已经是王某柱,二原告也只能要求王某柱给付房屋折价款,亦不应将涉案房屋确认给二原告。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田夫妇称因王某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欲要回诉争房产,赡养纠纷与确权之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如果王某柱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二原告可另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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