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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子女出资和父母共同所购房屋产权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4日原被告父亲李某刚去世。父亲生前于2005年8月29日留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防日后发生纠纷,现我自愿立此遗嘱,我去世后,上述房产由我的女儿李某兰个人继承”。现有购房合同、房产证、公证书佐证。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我认为里面有我的份额。购买房屋时折抵了父母的工龄,我要求继承我母亲工龄的部分。这个房屋买回来后一直由我居住,至今我的东西还在里面。当时因为原告离婚了,我才给原告腾的房,后来原告复婚了还不搬走。公证遗嘱一事我并不知情,父亲看病也一直是我出钱。另,我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存款。
 
本院查明
李某刚与张某淑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两人,分别为李某文和李某兰。张某淑于2000年2月28日去世。李某刚于2018年2月14日去世。2002年2月8日,李某刚(乙方)与丰台桥梁工厂(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自愿按2001年房改房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购买甲方坐落于丰台区1号楼房二间,建筑面积53.60平方米。
双方协议乙方按期一次将全部购房价款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2001年12月18日,李某刚支付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23025.9元,2001年12月14日,李某刚支付购房税费138.6元。2004年4月8日,1号房屋登记至李某刚名下。2005年8月29日,李某刚立公证遗嘱,载明:我(李某刚)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建筑面积53.60平方米)的产权所有人。为防日后发生纠纷,现我自愿立此遗嘱,我去世后,上述房产由我的女儿李某兰个人继承。立遗嘱人李某刚,代书人张某山,见证人张某楠。
另查,李某文出具《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购房人李某刚,标准价高限1466.4元,男方工龄35,女方工龄33,年工龄折扣率0.9%,已竣工年限20,年折扣率2%,成本价1560元,实际房价21353.6元。
另查,李某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截止到2018年5月14日存款数额为13813.41元。庭审中,李某文称其为李某刚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该费用应从李某刚的存款中予以扣除,李某文提交医疗费和丧葬费单据,医疗费共计428元,丧葬费共计14705元,李某兰对此予以认可,同意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存款由双方继承。
李某兰提交调解书,证明1号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所用款项为调解书中取得的2万元。
李某兰主张其从1990年起即和父母一起居住,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李某文对此不予认可,称李某兰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李某兰连饭都不会做,是老人照顾李某兰。老人是李某文赡养,看病也是李某文出钱,李某兰本身没有能力赡养父母。每次生病都是李某文带着父亲去医院,李某文将父亲背上三楼看病。李某兰认可李某文带父亲去看病。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由原告李某兰继承,原告李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李某文支付房屋补偿款236363元;
二、被告李某文收到上述房屋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原告协助李某兰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号房屋系李某刚在张某淑去世后购买,购房时使用了李某刚和张某淑的工龄,故购房时张某淑所获工龄政策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张某淑的遗产进行继承。张某淑未留遗嘱,故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李某刚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李某兰、李某文应当按此执行。
综上,1号房屋由李某兰继承,由李某兰向李某文支付房屋补偿款,补偿款数额由法院参考工龄折抵购房款的情况、房屋的市场价值及李某文应继承的份额酌情进行确定。
李某兰称1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此不予采信。李某兰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予多分遗产,依据不足,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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