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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房产赠给他人后遇拆迁,拆迁所得归谁享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王某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14年4月25日王某来与原告王某俊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事实与理由:王某来与李某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即原告王某俊、被告王某华。双方于2008年5月6日离婚。王某来与前妻还生有一女系本案被告王某立。王某来与王某俊于14年4月25日签订《赠与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某来将涉案房屋赠与原告王某俊个人所有,王某来于16年2月3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下遗嘱。现原告与被告就赠与合同产生纠纷,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立辩称,王某立是王某来与前妻张某花所育的女儿,双方于196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后只有一女王某立随王某来生活。原告王某俊提交的赠与合同系虚假合同,合同上提到的房屋系15年7月6日购买,在14年时房屋还不存在,更谈不上有物权,所以该赠与协议不是王某来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伪造的合同,我对王某来的签名、手印持有异议,该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查明
王某俊与王某华系兄弟关系,王某立与王某俊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1968年10月19日王某来与李某珍结婚,2008年5月6日王某来与李某珍离婚。16年2月3日王某来死亡。
王某俊向本院提交落款日期为14年4月25日的《赠与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室房产是赠与人王某来的个人财产,现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赠与长子王某俊个人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证明人张某慧、张某涛出庭作证,证明该《赠与协议》系王某来与王某俊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俊主张确认上述赠与协议有效。
13年12月10日H公司(甲方)与王某来(乙方)签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宣武区2号有正式房屋三间,建筑面积28.3平方米,乙方在该房屋内有正式户籍一户,二人,分别为户主王某来,之子王某华;代扣购房款3821元,乙方应得拆迁总款917963元。15年7月6日王某来与G公司签订《G家园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来购买丰台区1号房屋,该房屋为西城区人口疏解定向安置房,房屋总价款1090063元。现该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手续,但已经具备办理条件。
审理中,本院询问H公司,王某来原有被拆迁房屋系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为王某来,拆迁给付的补偿款针对承租人发放,与协议中记载的安置人口无关,周转费用与被拆迁人将要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屋居室面积有关,与协议中记载的安置人口无关。
 
裁判结果
王某来与王某俊于14年4月25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
 
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来因为原有住房拆迁,获得在该拆迁项目中定向安置房屋的购买资格,并在签署货币补偿协议时代扣购房款,故王某来确定其日后能够取得定向安置房屋即后来购买的丰台区1室房屋。故对王某立关于赠与在先,购房在后,《赠与协议》虚假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鉴定结果可以认定,王某来与王某俊签订《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王某俊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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