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北京律师 ——被继承人所购单位公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进行分割,由我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李某国与前妻张某莲生育女儿李某芳和李某丽,张某莲于1984年去世。后李某国与王某兰于1956年结婚,婚后二人生育李某华和李某军。李某国于2003年1月7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李某国死亡。王某兰于2007年9月19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王某兰去世。
2007年10月9日,李某芳、李某丽、李某华、李某军四人就父母留下的海淀区1号房屋遗产签署《房屋协议》,其中约定:“1.此房屋保留三年后可按部里的规定评估作价,其中百分之五十归弟弟李某军所有,另外百分之五十归其三姐妹平分。2.原妈妈的房间要保留原样。3.现房屋暂时由李某军及其家人居住,其费用自己负担,不得私自租借及买卖。4.保证大姐二姐来京有居住的地方。”在《房屋协议》签署三年后,李某军拒绝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作价分割且擅自将该房屋出租。我多次要求李某军予以解决,但李某军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某芳辩称,我同意李某丽的诉讼请求。我要求按照房屋协议分配继承,由我继承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李某华、李某军辩称,不同意李某丽的诉讼请求。
《房屋协议》已经将房屋的物权变为了债权,是对债权的约定,现李某丽要求对物权分割,与约定不符。房屋协议约定是三年后按照部里作价分割,三年后李某丽与李某芳主张权利,我们明确拒绝了,他们也明确表示放弃,之后也没有再主张过,因此他们的此次诉讼也过了诉讼时效。本案诉争房屋是2001年取得的,李某国和王某兰都已经70、80岁,与李某军一起居住,由李某军负责赡养,李某丽与李某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他们也就同意放弃继承了,2005年他们曾承诺放弃继承权,2010年他们来找我们的时候,我们也明确提出他们已经承诺放弃,现在又要求分割物权没有道理。我们要求房屋归李某军所有。
 
本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某国与张某莲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二女,即李某芳和李某丽。张某莲于1984年去世。李某国与王某兰于1956年7月结婚,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即李某华和李某军。李某国于2003年1月7日去世,王某兰于2007年9月19日去世。李某华、李某军称因特殊历史时期,李某国与王某兰再婚时并未与张某莲离婚,一段时间内两段婚姻关系同时存在,李某丽、李某芳与王某兰不存在继承关系。
2000年5月18日,李某国与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李某国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李某国于2001年9月20日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07年10月9日,李某芳、李某丽、李某华、李某军四人签订《房屋协议》,内容为:“位于海淀区1号的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应由我们姐弟四人共同继承,现有协议如下:1.此房屋保留三年后可按部里的规定评估作价,其中百分之五十归弟弟李某军所有,另外百分之五十归其三姐妹平分;2.原妈妈的房间要保持原样;3.现房屋暂时由小平及其家人居住,其费用自己负担,不得私自租借及买卖;4.保证大姐、二姐来京有其居住的地方”。
现李某丽、李某芳要求按照上述协议继承诉争房屋,李某华、李某军表示不同意,认为二人已经放弃继承,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王某兰的日记,其中2005年11月13日记载“已给二人打招呼,二女放弃继承权,都同意,但是看来办起来也麻烦,办中间再说吧!”;2、王某兰以李某丽口吻书写的《公证证明书》,证明李某丽和李某芳均表示放弃继承。李某丽、李某芳对上述证据1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明书是王某兰所写,李某丽、李某芳从未表示放弃继承,因王某兰想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享受取暖补贴,要求四子女均写放弃继承声明,而不是真的要求子女放弃,但李某丽、李某芳没有写。
经询问,李某丽、李某芳要求按照《房屋协议》确定的比例按照所有权份额分割诉争房屋,不要求评估作价。李某华、李某军表示按照《房屋协议》约定应以2010年成本购房价进行分割,因李某丽、李某芳已放弃继承,现不同意分割。
 
裁判结果
李某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归李某丽、李某芳、李某华、李某军按份继承所有,其中李某丽、李某芳、李某华各继承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李某军继承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诉争房屋系李某国于2000年以成本价购买,应属李某国与王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丽、李某芳、李某华、李某军均有权继承。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李某丽、李某芳、李某华、李某军四人于2007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协议》应为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方案的协议,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根据《房屋协议》约定,房屋保留三年后可以分割,其所指三年应为签订协议后三年,现已满足分割条件。现李某丽要求按照《房屋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华、李某军称李某丽、李某芳已放弃继承,未举证证明,李某丽、李某芳亦予以否认,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