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北京律师 ——婚内所得父母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时能否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5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大兴区1室房产证直接办理至原告名下。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某军原系夫妻关系,由于感情不和,而且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原告与被告王某军经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16年4月16日离婚。原告与被告王某军婚后在2号院所建房产于2008年拆迁,拆迁单位为S公司。《拆迁补偿协议》是被告王某军与S公司签订。基于拆迁获得回迁房两套,即大兴区1室、大兴区3室。
后由于原告与被告王某军父母就回迁房归属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两套回迁房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是王某军作为回迁人,拒不办理房产证。因此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定2号院的拆迁利益均属于原告与被告王某军所有,相对应的回迁房,也应属于原告和王某军,但是因为王某军拒不办理两套回迁房的产权证,因此法院只判决大兴区1室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恶意行为致使原告居住使用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原告具文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我和原告分居以后,就住在1室,这是回迁房。原告是非农业户口,没有权利分割农村宅基地的回迁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原告居住的北京市大兴区4室也来自农村宅基地,我父母的拆迁补偿款买的。
三、原告的证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来源于哪里我都不清楚,我什么审批申请的手续都没有办过。大兴区2号院内的房屋是我父母盖的。
综上所述,我不同意把大兴区1室变更到原告李某丽居住和她的名下。这套房屋是我父母的,与我没有关系,与原告李某丽更没有关系。也不同意支付租金,对之前的判决也不认可。
第三人S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确实已经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但王某军一直没有配合办理。我公司同意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李某丽就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部分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主要涉及原告与被告婚后在2号院所建房产的拆迁利益。
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确定大兴区1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由李某丽居住使用,并在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了无法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原因。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房屋早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王某军作为购房人怠于行使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一直实际控制该房屋。该房屋购房合同由王某军与本案第三人S公司签订。
 
裁判结果
一、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S公司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王某军在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三十日内协助李某丽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李某丽名下;
三、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丽202年1月1日至202年12月29日的房屋占用费13000元;
四、驳回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位于大兴区1室房屋由李某丽居住使用,且未能判决该房屋归李某丽所有的原因是王某军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现争议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被告王某军应当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并在取得证书后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李某丽名下。
关于房屋占用费,民事判决中已经确定王某军向李某丽支付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的1房屋租金25000元,二审判决维持了该判项,王某军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现原告要求王某军支付202年1月1日至202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法院酌定王某军支付李某丽202年1月1日至202年12月29日房屋占用费13000元。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