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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在分家所得房屋上扩建的房屋产权归谁所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16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延庆区1号院北房四间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2014年5月7日,就位于北京市延庆区1号院北房四间归属问题达成一致,约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现被告不履行约定,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北房四间应该归被告所有,被告有诉争1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1号院的北房四间应归被告所有;其次,原告在1号院有自己的宅基地,原告占用诉争房屋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原则,即使赡养老人协议中有这样的表述,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房屋折价款;再次,被告与李某丽1995年结婚,赡养老人协议是1998年签订,诉争四间北房是被告和李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学无权处置,原告也不能不经过李某丽的同意,主张北房四间的归属。
 
本院查明
王某强与张某芳系夫妻,二人生育四子三女。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王某强夫妇二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位于延庆区1号院内有老北房四间,至今未翻建。1994年,延庆县人民政府为涉案宅基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登记为王某学。
1998年3月3日,王某强、张某芳夫妇与四个儿子王某文、王某刚、王某德、王某学签订了《延庆镇人民政府尊老、敬老、赡养老人协议书》,就四子赡养老人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时该协议约定,关于老房问题,王某文东头3间,王某刚西头3间,王某德、王某学大队东边的4间,哥东弟西,以上房屋产权各自归己。
2014年5月7日,王某德与王某学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学盖南房,南北长7米,东西宽13.2米,房屋后甩2.75米自用,王某学左房留过道,过道的房归王某学所有,必须让王某德走,房子怎么盖没有争议。原北房四间归王某德所有没有争议。但院子的面积,按照红本的面积,哥俩一人二分之一。”原、被告签订该协议后,王某学在1号院老北房南侧建二层房屋。2019年10月,王某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诉争四间老北房归其所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德要求确认诉争四间房屋其享有使用权。
另查,王某学与李某丽于1995年登记结婚,此后于2007年协议离婚。2008年二人复婚,2019年6月28日,双方再次协议离婚。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延庆区1号院内老北房四间由原告王某德享有使用权。
 
律师点评
原告王某德依据1998年的《赡养老人协议书》以及2014年其与被告王某学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主张诉争四间老北房的权属,而被告王某学认为四间老北房应归被告所有,理由有三点:一是诉争1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于王某学名下,二是原告已经有一处宅基地,其主张本案诉争房屋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三是《赡养老人协议》是在被告王某学婚后签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学无权一人对财产进行处置。
法院认为,王某学抗辩理由均不成立。
其一,虽然诉争房屋所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于王某学名下,该使用证登记时间为1994年,此后1998年父母与四个儿子签订了《赡养老人协议书》,该协议对家中老房进行了分配,王某学对该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协议对诉争老北房四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王某德和王某学每人两间,因此王某学以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于其名下而主张四间房屋所有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其二,原告虽然在本村还有一处宅基地,被告王某学在庭审中自述也有另外一处宅基地,本案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双方父母的老宅,王某学以王某德主张房屋权属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抗辩没有事实依据。
其三,王某学主张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时其已婚,该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学一人无权进行处置。庭审中,王某学承认签订《房产分割协议》后,王某学开始在前院建房,李某丽亦对此情况知晓,现李某丽居住于新建的房屋内。
法院认为,王某学依据其与王某德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在诉争房屋前院建房,其前妻李某丽对此情况予以知晓,应认定李某丽对《房产分割协议》中王某学的处分行为予以认可。现王某学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否认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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