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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未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存在解除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0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严女士、胡先生起诉称:我方和被告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份,均约定我方支付被告34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即将动迁补偿房1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被告承诺于2011年农历年底前将该动迁补偿房1套交付我方使用,否则被告退还我方支付的购房款,如超出2个月(即2012年2月28日前)未退还的,被告应每月另外支付利息6800元。2010年11月8日,我方将购房款34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据1份。2011年底,被告既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亦未按约定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方和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归还购房款34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每月6800元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贾先生答辩称:我实际只收到原告170000元而非340000元,且该款系向原告借的高利贷,约定如果一年不归还,我要归还原告340000元,后来原告催讨借款,就约定用房子抵押。第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马女士是在其强迫下签字的,第二份协议,被告马女士没有签字,不应承担责任。我方目前没有返还购房款的能力,愿意拿到拆迁房后卖给原告,不同意解除买卖协议。

  被告马女士答辩称:第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是被迫签订的,我方无法承担还款义务。

  三、法院查明

  2010年10月19日,原告严女士与被告贾先生、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1份,约定:贾先生、马女士将乙区XX镇XX村5队贾先生预拆迁房屋100平方米卖给严女士,最少不能少于100平方米,价格为340000元,拿房时间最迟在2011年农历年底,资金已付340000元,如期没有拿到房屋,贾先生每月应付给严女士利息6800元,另外如超出平方,按每平方2000元支付给贾先生。

  2010年11月8日,被告贾先生出具收条1张,载明:收到严女士购房款340000元整。2010年11月9日,原告严女士、胡先生与被告贾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1份,约定:甲方贾先生、马女士自愿将乙区XX镇XX村5队预拆迁房(指5队诉争房屋动迁后补偿的房子)共400平方米中的100平方米作价340000元卖给乙方严女士、胡先生,出卖给乙方的房屋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乙方已经将购房款340000元支付给甲方;如果甲方将来卖给乙方的房子超出了10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面积按2000元每平方米支付给甲方;甲方必须在2011年农历年底前将预出卖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如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则甲方应该将购房款340000元返还给乙方;超出2个月未返还的还应加付每月6800元的利息;等等。另查协议上被告马女士的名字系被告贾先生所签,该协议所涉房屋至今未拆迁;因为原、被告认为之前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规范,后进行完善并签订了该份房屋买卖协议。原被告均表示该房屋尚无拆迁规划。另查明,被告贾先生、马女士于2012年6月20日离婚。审理中,两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1、被告贾先生、马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女士、胡先生购房款人民币340000元。

  2、驳回原告严女士、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两被告对第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虽提出第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马女士是被迫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第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予以采信。原、被告虽确认第二份房屋买卖协议上被告马女士的名字系被告贾先生所签,但被告贾先生并未对该协议的内容提出异议,故对该协议内容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被告贾先生出具的收条,可以确认原告已支付被告贾先生340000元。被告贾先生称其仅收到170000元,且该款系高利贷,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意见不予采纳。两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买卖乙区XX镇XX村5队的预拆迁房屋,但关于具体的房屋及面积约定并不明确,且原、被告均确认协议所涉房屋至今未拆迁,两被告也表示房屋尚无拆迁规划,故作为房屋买卖协议标的的房屋尚未确定,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未成立,未成立的协议不存在解除问题,两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不予支持。但原告已支付被告的购房款340000元,被告应予返还。关于两被告提出被告马女士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因被告马女士在第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且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被告贾先生收到原告购房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贾先生、马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认为马女士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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