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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意思表示真实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邓先生起诉称: 2016年12月3日,我和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Z县XX镇XX村XX组平房4间,(占地面积4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5平方米)以8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我,我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购房款40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8日前付清。同时在房款交清之日,被告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的证件全部交付我。按照协议约定,我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告交付余款时,被告以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该协议。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裁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2、依法裁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6000元;3、如果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判令被告返还我已支付购房款50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6000元,本息共计67000元;4、赔偿我误工费2000元;5、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谭某答辩称:我方和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房屋的所有权归我父亲所有,我无权出卖该房屋,同意退回原告给付的购房款。

  三、法院查明

  2016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Z县XX镇XX村XX组平房4间(占地面积4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5平方米)以8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原告,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购房款40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8日前付清。同时在房款交清之日,被告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的证件全部交付原告,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对方该房屋总价值20%的违约金(80000×20%=16000元)。按照协议约定,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告交付余款时,被告以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该协议。另查明,该四间房屋于2007年修建完成,被告之父谭大叔为被告所修建且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被告享有使用权。经庭后核实,被告谭某同意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交付房屋。

  四、法院判决

  1、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Z县XX镇XX村XX组平房4间,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0元;

  2、原告邓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剩余购房款30000元;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被告邓先生与原告协商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订金的行为,形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该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出让给原告位于Z县XX镇XX村XX组平房4间的房屋所有权归其父亲谭大叔所有,为无效合同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作证,且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误工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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