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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违约的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夏先生起诉称:2016年12月3日,我和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T县XX镇XX村平房4间,(占地面积4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5平方米)以8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我,我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购房款40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8日前付清。同时在房款交清之日,被告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的证件全部交付我。按照协议约定,我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告交付余款时,被告以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该协议。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裁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2、依法裁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6000元;3、如果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判令被告返还我已支付购房款50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6000元,本息共计67000元; 4、被告支付我误工费2000元;5、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杜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房屋的所有权归我父亲所有,我无权出卖该房屋,同意退回原告给付的购房款。

  三、法院查明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属有效协议,应当继续履行;第二组证据T县村民用地许可证,证明被告杜先生(又名杜某甲)在XX村经过T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在XX镇XX村拥有土地面积为200平方米,修建平房4间;第三组证据收条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支付购房款现金50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均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四、法院判决

  1、被告杜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T县XX镇XX村平房4间,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0元;

  2、原告夏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剩余购房款30000元;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夏先生与被告杜先生协商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订金的行为,形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该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出让给原告位于T县XX镇XX村平房4间的房屋所有权归其父亲所有,为无效合同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作证,且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故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其误工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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