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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认定与房屋产权归属是案件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中,女儿林芳(化名,胜诉方)凭借对母亲的主要赡养义务,结合 “一号房屋” 产权登记及对方遗嘱证据不足的情形,成功驳回妹妹林薇(化名)的遗嘱继承主张,最终与林薇各继承 “一号房屋” 50% 份额,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赵慧兰(已故,2023 年 9 月去世)与前夫林建国(已故,1980 年左右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两女:长女林芳(被告,胜诉方)、次女林薇(原告)。赵慧兰与林建国 1970 年左右离婚,此后未再婚。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013 年 2 月以 24.25 万元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登记在赵慧兰名下。林芳主张房屋系自己全款出资(其中 20 万元为向林薇借的抵押贷款,后续还款由自己承担),因方便母亲居住且感恩母亲辛苦,登记在赵慧兰名下;林薇主张房屋为赵慧兰个人财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林薇提交2023 年 9 月 3 日赵慧兰自书遗嘱(附相关陈述) ,主张 “一号房屋” 应由自己单独继承:
遗嘱内容:载明 “我是一号房屋业主赵慧兰,自愿在死后将房产继承给次女林薇,以此留言作为遗嘱”,落款 “遗嘱人赵慧兰” 及日期 “2023.9.3”。
林薇陈述:称 2023 年 9 月 2 日在医院病房,赵慧兰与林芳争吵后,从袜子里拿出该遗嘱交给自己,自己在处理完赵慧兰后事后才告知林芳遗嘱存在,不清楚遗嘱具体书写时间。
林芳反驳与证据:
赡养义务证据:提交赵慧兰 2023 年住院病历、护理记录、医疗缴费凭证(林芳签字)、邻居证言,证明赵慧兰生前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生病后从入院、确诊到去世,均由自己全程照料(包括饮食、如厕等生活护理),尽主要赡养义务;林薇 2009 年起长期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居住,未实际照料母亲。
房屋出资证据:提交 2013 年购房款转账记录(林芳账户支出)、抵押贷款还款记录(林芳每月还款),主张自己是房屋实际出资人,因 “借名买房” 登记在赵慧兰名下(林芳当时不具备北京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
遗嘱质疑:主张赵慧兰 2023 年 9 月 5 日因肺癌去世,遗嘱书写于去世前两天,当时赵慧兰已无自理能力、精神状态不佳,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林薇未在母亲生前告知遗嘱存在,无法核实真实性。
3. 双方争议焦点
林薇主张:
一号房屋为赵慧兰个人财产,赵慧兰立有自书遗嘱,房屋应归自己单独继承;
林芳未对母亲尽赡养义务,不应多分遗产。
林芳反驳:
一号房屋系自己实际出资购买,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应属自己财产,不属于母亲遗产;
林薇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存疑,母亲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鉴定因样本不足无法确认签名,遗嘱无效;
自己对母亲尽主要赡养义务,即使按法定继承,也应多分份额。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产权归属、遗嘱效力认定与法定继承份额分配,法院最终支持林芳核心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一号房屋认定为赵慧兰遗产,但林芳出资事实影响后续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登记优先: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慧兰名下,林芳主张 “借名买房”,但未提交书面借名协议,且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借名合意,故法院认定房屋为赵慧兰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
出资事实的考量:虽房屋认定为遗产,但林芳提交的购房款及还款记录,证明其对房屋有实际出资,该事实虽不改变产权归属,但为后续法定继承中 “兼顾贡献” 提供依据,最终法院按均等份额分配,实则平衡了双方权益。
2. 林薇提交的自书遗嘱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真实性无法确认:林薇提交的遗嘱虽形式上有签名和日期,但存在关键瑕疵:赵慧兰立遗嘱时(去世前两天)已因肺癌丧失自理能力,无证据证明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林薇未在赵慧兰生前告知林芳遗嘱存在,导致无法及时核实;
鉴定无法推进:林芳申请对遗嘱中 “赵慧兰” 签名进行鉴定,法院委托甲司法鉴定中心(原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处理,但因比对样本不足,鉴定中心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无法确认签名真实性;
无其他佐证证据:林薇未提交遗嘱书写过程的视频、证人证言等,无法证明遗嘱是赵慧兰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
3. 林芳尽主要赡养义务,法定继承份额均等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赡养义务的认定:林芳提交的护理记录、医疗缴费凭证、邻居证言等,证明其与赵慧兰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林薇长期在外地居住,未实际照料,本应少分;
份额均等的考量:因一号房屋虽为赵慧兰遗产,但林芳有实际出资,法院综合 “赡养贡献” 与 “出资事实”,最终判定林芳与林薇各继承 50% 份额,既体现对林芳赡养义务的认可,也平衡了林薇的法定继承权,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慧兰名下的北京市大兴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林薇、被告林芳分别继承 50% 的份额;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林薇与被告林芳按继承份额比例分担。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自书遗嘱无效后的法定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房屋产权争议:留存 “出资 + 借名合意” 证据,避免登记风险
借名买房需书面约定:若因资格限制等原因借他人名义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房屋实际权利人、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避免仅口头约定;
出资证据留存:保留购房款转账记录、贷款还款凭证、物业费 / 水电费缴费记录(以实际权利人名义支付),证明对房屋的实际投入,即使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也可在后续纠纷中主张权益。
2. 应对遗嘱争议:主动申请鉴定,强化 “真实性存疑” 证据
及时申请鉴定:若对对方提交的遗嘱真实性有异议,应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明确鉴定所需样本(如被继承人的银行签字、书信等),避免因样本不足导致鉴定终止;
收集瑕疵证据:关注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如病历、护理记录)、遗嘱持有方的告知时间(如是否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告知),以此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赡养义务举证:“劳务 + 经济” 双维度留证,为多分遗产奠基
劳务类证据:收集共同居住证明(物业 / 居委会盖章)、护理记录(医院签字)、日常照料照片 / 视频,证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劳务义务;
经济类证据:保留为被继承人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的转账记录、发票,若使用被继承人自有资金,需举证 “劳务付出的不可替代性”(如夜间陪护、手续办理);
证人证言补强:邀请邻居、亲友出庭作证,佐证赡养事实,增强证据可信度,为法院酌情多分提供依据。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产权登记优先、证据为王、兼顾公平”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房产继承,需重视产权证据、遗嘱真实性与赡养义务留证,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