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与继承人范围的界定是案件胜诉的核心。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中,继子女赵磊、赵婷(化名,胜诉方)凭借继父马卫国(已故)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结合亲属关系证据,成功继承继父与母亲陈秀莲(已故)遗留的 “一号房屋”,驳回马卫国子女关于 “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 的抗辩。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马卫国(已故,2009 年 2 月去世)与陈秀莲(已故,2024 年 3 月去世)系夫妻,1993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马卫国与前妻育有四子:马涛、马明、马强、马杰(均已故,马杰之子孙宇代位继承);
陈秀莲与前夫赵建军育有两子女:儿子赵磊(原告一,胜诉方)、女儿赵婷(原告二,胜诉方),赵建军已故,赵磊、赵婷均已成年。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1998 年 2 月由马卫国与甲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职工购买公有直管现住房楼房协议书》购买,1998 年 3 月登记在马卫国名下,系马卫国与陈秀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该事实。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赵磊、赵婷提交2005 年 4 月 29 日马卫国自书遗嘱(附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马卫国对 “一号房屋” 的处分意愿:
遗嘱内容:马卫国明确 “与妻陈秀莲共同共有的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在我故后遗赠给陈秀莲,该房产权全部归陈秀莲所有”,落款立遗嘱人处有马卫国签名摁印及日期 “2005 年 4 月 29 日”,全文手写。
佐证证据: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乙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遗嘱进行鉴定,虽无法对全文笔迹鉴定,但明确 “落款处 2 处‘马卫国’签名与样本签名系同一人所写”;结合遗嘱正文与签名字迹无明显区别、马卫国生前系公安局副局长(具备法律认知能力)、去世原因系心源性猝死(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意识不清)等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继承过程:马卫国 2009 年去世后,陈秀莲于 2022 年起诉主张遗嘱权益,2024 年 3 月陈秀莲去世(未立遗嘱),赵磊、赵婷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主张继承 “一号房屋”。
3. 双方争议焦点
马涛、马明、孙宇等被告抗辩:
自书遗嘱需全文手写,现有鉴定仅能证明签名为马卫国所写,无法证明正文为其手写,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一号房屋”(马卫国 50% 份额由各子女均分);
陈秀莲曾签署《遗产分配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由陈秀莲居住至离世”,且放弃马卫国存款,应视为放弃房屋继承;
质疑马卫国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主张遗嘱非真实意愿。
赵磊、赵婷反驳:
遗嘱全文手写,签名经鉴定为真,正文与签名字迹一致,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效力应认可;
《遗产分配协议》仅约定居住权,未涉及所有权,陈秀莲放弃存款与房屋继承无关;
马卫国立遗嘱时无精神疾病,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意识不清,遗嘱系真实意愿。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与继承人范围的界定,法院最终支持赵磊、赵婷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效力应予确认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规则,本案适用当时法律):“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全文手写,落款处有马卫国签名及明确日期,符合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 的法定要求;虽鉴定无法覆盖全文,但正文与签名字迹无明显差异,结合马卫国具备法律认知能力的背景,依据 “高度可能性” 证据标准,可认定正文为其手写;
真实意愿可佐证:被告主张马卫国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存疑,但未提交任何医疗记录或证人证言;马卫国去世原因系心源性猝死,无证据表明其生前存在意识障碍,且陈秀莲陈述 “立遗嘱时无外界干扰”,故遗嘱系马卫国真实意思表示,效力应确认。
2. 马卫国的房屋份额按遗嘱归陈秀莲,后续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步:析产分割:“一号房屋” 为马卫国与陈秀莲夫妻共同财产,50% 份额归陈秀莲所有,剩余 50% 为马卫国遗产;
第二步:马卫国遗产按遗嘱处理:根据自书遗嘱,马卫国的 50% 份额遗赠给陈秀莲,故 “一号房屋” 全部份额归陈秀莲所有;
第三步:陈秀莲遗产按法定继承:陈秀莲 2024 年去世未立遗嘱,其遗产(“一号房屋” 全部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赵磊、赵婷继承(赵磊、赵婷系陈秀莲子女,马卫国子女与陈秀莲未形成抚养关系,无继承权)。
3. 被告其他抗辩无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遗产分配协议》不影响所有权:协议仅约定 “陈秀莲居住至离世”,未涉及房屋所有权分割,不能视为陈秀莲放弃所有权;陈秀莲放弃马卫国存款,与房屋继承无关,系不同财产类型的处分,被告以此抗辩不成立;
法定继承主张无基础:因马卫国遗产已按遗嘱归陈秀莲,“一号房屋” 已成为陈秀莲个人财产,被告作为马卫国子女,对陈秀莲的财产无法定继承权,其 “按法定继承分割” 的主张无依据。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马卫国名下的北京市某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赵磊、赵婷继承所有;
驳回原告赵磊、赵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自书遗嘱与房产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自书遗嘱:确保 “全文手写 + 签名注日期”,留存佐证证据
形式细节规范: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不得他人代笔或部分打印,落款处需签名并注 “年、月、日”(如 “2024 年 6 月 1 日”),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争议;
佐证证据留存:立遗嘱时可同步录制视频(记录书写过程、宣读遗嘱内容),或留存遗嘱人同期手写样本(如书信、日记),便于后续笔迹鉴定;若遗嘱人有特殊身份(如公职人员),可结合其职业背景佐证法律认知能力,增强遗嘱可信度。
2. 明确继承人范围:区分 “抚养关系” 与 “法定继承顺序”
继子女继承权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共同生活、支付抚养费),是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关键;本案中马卫国子女与陈秀莲未形成抚养关系,故对陈秀莲的财产无继承权;
代位继承的边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其子女可代位继承,但仅能继承 “被代位人应得的法定份额”;若被代位人无继承权(如本案马卫国子女对陈秀莲财产无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亦无继承权。
3. 应对 “遗嘱无效” 抗辩:紧扣 “证据链” 与 “法律标准”
反驳形式瑕疵质疑:若对方以 “无法鉴定全文” 质疑自书遗嘱,可结合 “签名真实性”“正文与签名字迹一致性”“遗嘱人书写习惯” 等,依据 “高度可能性” 证据标准,证明遗嘱真实性;
否定无关协议效力:对方提交的 “居住权协议”“其他财产放弃声明” 等,若未涉及本案遗产所有权,可主张 “与本案无关”,避免被误导至无关争议。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优先、证据链支撑”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自书遗嘱的房产继承,需重视遗嘱形式规范、明确继承人范围,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