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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租纠纷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22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想继续使用房产但忘记了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当出租方要求其搬出时往往会引起纠纷,那么租赁期满之后的租赁关系如何确定哪,出租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哪,咱们就来简单的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林某系北京市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2008年2月12日,林某与房屋的出租方张某订立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时间自2008年2月13日至2011年2月13日,林某向张某支付了相关的定金以及房租总计5万余元。2011年2月13日,租赁合同期满之后,林某继续使用该处房产,但是并未和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原合同约定向张某某支付租金及水电费,2012年5月,张某提出了提高租金的要求,因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向林某发出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林某限期腾空租赁的房屋,并结清房租及水电费。因林某拒不将租赁的房屋腾空返还张某,张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房屋租凭合同纠纷,双方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张某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张某已书面通知林某解除租赁合同,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林某,张某、林某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可林某至今未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张某,故林某应将该房屋腾空返还给,并支付逾期占用该房屋的租金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拓展】

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有一个稳定、舒适的居所是很多人的追求。房屋出租纠纷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到期怎么续租?相信您看过本文,心里就有底了。如果您对自己的判断力还不放心,可以咨询更加专业的法律人士,只要用心,您一定可以租到自己满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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