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6-10-29
2025年春,王女士起诉离婚。诉讼期间,丈夫以经营需要为由,把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三百万元,随后又将其中一百万元转给他的弟弟。王女士在分割财产时才发现房屋已被抵押,主张抵押无效,并要求丈夫少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处分共同财产,涉及抵押效力与分割比例两个问题,处理顺序不能颠倒。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追查贷款用途与资金去向,再确定主张的方向。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离婚房产分割与夫妻共同债务。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对北京房屋抵押登记与交易流程较为熟悉。诉讼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抵押与买卖合同效力争议、财产保全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先看抵押效力。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审查了登记与征信,支付了对价并办理抵押登记,通常构成善意取得,抵押难以撤销。抵押权人是亲属、关联公司,且明知夫妻正在诉讼的,可以主张恶意串通,请求确认抵押无效。
再看债务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者无偿转赠他人的,不属于共同债务。贷款用途与资金流向是判断的关键。
最后看分割比例。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抵押本身不必然是转移,但把贷款转给亲属、无法说明用途的,法院会在分割时作出不利认定。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贷款转给丈夫的弟弟且无法说明用途,法院认定属于转移财产,判令其少分。
本人代理案件:确认合同无效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抵押权人是丈夫的生意伙伴,明知夫妻诉讼仍办理抵押,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抵押无效。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银行抵押有效,但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方在诉讼期间大额举债,法院在分割时对另一方的份额予以倾斜。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诉讼期间抵押房子,抵押有效吗?
对善意抵押权人一般有效。抵押权人审查了产权登记、借款用途与还款能力,办理了抵押登记,属于善意取得,即使共有人不知情,抵押仍然设立。对近亲属、关联方的抵押,可以主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请求确认无效。实践中还需要看抵押是否办理登记、是否实际放款、利率是否合理,形式完备但资金空转的抵押,容易被认定为虚假。
问题二:能不能要求他少分?
可以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抵押并转移贷款资金,属于典型的转移财产形态。举证要围绕三点:抵押的时间在诉讼期间,资金流向对方的亲属或者关联账户,对方无法说明合理用途。
问题三:贷款算共同债务吗?
看用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无偿赠与他人的,属于个人债务,由举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房屋被抵押后拍卖的,另一方可以就属于自己的份额主张优先受偿,不因抵押而丧失。
问题四:离婚后才发现,还能追吗?
可以。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算。起诉时一并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抵押合同与资金去向。房屋已经被拍卖的,就拍卖款中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主张返还;对方已经将款项挥霍的,可以申请保全其名下其他财产。
问题五:房子被拍卖了,我还能分到钱吗?
可以就剩余价款主张。房屋被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拍卖款先清偿抵押债权与执行费用,剩余部分才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另一方可以就属于自己的份额主张返还,但不得对抗抵押权人。发现房屋进入拍卖程序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报权利,申请参与分配,逾期可能无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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