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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岳父名买房对方不认,女婿起诉成功拿回|北京房产律师

2026-01-06·阅读 1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刘志远与王雪于2012年结婚。2013年,因刘志远正在国外进修,无法亲自办理购房手续,且夫妻计划未来再购第二套房,担心名下已有房产影响贷款政策,遂决定借用岳父王建国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该房总价162万余元,首付款140万余元,贷款22万元。资金来源如下:

刘志远及其父母出资约95万元;

向岳父王建国借款45万元(后已偿还5万元);

22万元贷款由刘志远全部还清。

购房后,一号房屋一直由刘志远、王雪及孩子、刘父母共同居住,装修由刘志远完成。所有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原始文件均由刘志远保管。

2016年,房屋登记在王建国名下。2020年,刘志远与王雪协商离婚时,双方明确将“房山一套、市区一套”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王雪当时认可房山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此后王雪反悔,称房屋系其父亲所有,不同意过户。刘志远遂起诉,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及王雪名下。后因王雪明确反对,变更请求为仅过户至自己一人名下。

王建国、王雪均否认存在借名买房,称:

“房子是我买的,钱是我付的,房产证也是我的,不存在借名!”

确认刘志远、王雪与王建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一号房屋属于刘志远与王雪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建国于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刘志远与王雪名下;

关键结论:即使无书面协议,只要出资、居住、票证保管、当事人陈述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认定借名买房成立。

借名买房不以书面协议为唯一依据

虽无书面合同,但综合全案证据可推定双方存在合意;

关键看:谁出钱?谁居住?谁管票证?谁主张权利?

首付款中91万余元直接来自刘志远夫妇账户;

贷款22万元全部由刘志远偿还并结清;

岳父称“女儿转账是补偿”,但金额巨大、时间紧邻购房,不合常理。

所有购房合同、产权证、贷款结清证明等原件均由刘志远持有;

王雪在2020年离婚谈话中明确承认房山房屋是家庭财产;

此后反悔,但无合理解释,法院不予采信。

协助过户是基于物权归属,非债权请求;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只要不违反限购等强制性规定,真实意思+实际履行=有效合同。

无书面协议也能胜诉,但需强证据链:

✅ 长期实际占有(居住、缴费)

✅ 对方曾自认(录音、聊天记录)

夫妻借名购房,应登记为夫妻共有:

即使只有一方操作,只要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

不要轻信“一家人不用写协议”:

亲情易变,白纸黑字才是保障。建议签署《借名购房协议》。

只要能证明你是实际权利人,多年后仍可起诉确权。

本案中,岳父虽持有房产证,但因无法解释大额资金来源、从未居住、票证不在手,最终败诉。

房产证≠绝对所有权,出资和占有才是关键!

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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