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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房屋交易抵押未注销,违约责任法院判决!

2025-12-23·阅读 1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张明(化名)与李强(化名)于2024年2月8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明购买李强名下位于顺义区的一号房屋(登记用途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53.21平方米),成交价6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李强须于2024年3月3日前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张明已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抵作房款)。后李强未按期注销抵押,亦未交付房屋,且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再出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明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4万元并返还购房款8万元。李强辩称双方实为借贷关系,20万元系借款,非定金,拒绝返还。

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李强向张明返还双倍定金24万元及购房款8万元,共计32万元。

合同真实有效:李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认可收到20万元,却否认买卖合意,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合理解释签约行为,故合同成立有效。

根本违约事实明确:合同约定李强须于2024年3月3日前注销抵押并交付房屋,其未履行且明确拒绝出售,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定金罚则适用合法: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60万元×20%=12万元)。本案中20万元定金中,12万元为有效定金,双倍返还24万元;超出部分8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应作为购房款返还。

律师提示本文由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核心建议:

定金数额需合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定金不得超过总价20%(如60万房款上限12万定金),超出部分不适用双倍罚则,仅作购房款处理,避免维权失败;

抵押注销是关键:签约前必须核实房屋抵押状态,要求卖方限期注销,否则易陷违约被动;

证据链必须完整:付款凭证、合同、沟通记录缺一不可,法院以签约行为认定合同效力;

商住房交易风险高:配套商业用途房屋交易需特别谨慎,务必确认抵押及权属状态。房屋买卖遇违约,及时委托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固定证据、主张权利,确保定金罚则依法适用。

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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