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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房对外出售,买家没付首付起诉过户,法院驳回|2026年北京二手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2


买了一套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房子,钱付了一半,对方却不配合过户,买家起诉能赢吗?邹女士的教训值得仔细看。

一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纪女士,当年她借用罗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并签有书面协议。后因罗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经法院调解,约定纪女士限期将房屋售出、腾出罗先生的购房资格。2019年底,经罗先生同意,纪女士以罗先生代理人的名义与买家邹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次日,三方又签补充协议,明确罗先生只是名义产权人,纪女士是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利人,罗先生同意配合过户,收到的房款要直接转入纪女士指定账户。

合同约定:邹女士应在过户前3个工作日支付大额首付款。邹女士先后支付了两笔定金共30万元,纪女士垫付168万余元办理解押。然而此时罗先生突然变卦,先是扣下定金不转给纪女士,又以“网签前要有解决方案”为由拒绝配合,私下向纪女士索要高额补偿。邹女士起诉罗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合同明确约定邹女士须在过户前3个工作日支付首付款。邹女士作为买受人,在要求出卖人配合办理过户前,应当先按约定支付首付款。现邹女士未支付首付款,过户条件尚未成就,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借名房出售涉及名义产权人、实际出资人、买家三方,履行顺序尤其重要。他提示:合同约定的付款、解押、网签、过户顺序是硬约束,买家不能因为对方违约就跳过自己的义务;同时要留存对方拒绝配合的全部聊天、录音证据。本案中邹女士若能先按约支付首付款,再主张过户,结果可能完全不同。遇到买卖僵局,先请律师核对合同义务再行动。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熟悉合同效力、履行顺序与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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