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北京律师评析离婚后分房产、法院难支持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案件情况:
 
  这个案例是我之前代理过的一个离婚案件,2013年8月,刘女士与丁先生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书中明确写明:A房屋归丁先生所有,刘女士自行解决住房,此后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由于该调解书中并没有涉及到刘女士在2009年买的一套B房屋,
  但是,今年4月,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B房屋为。刘女士认为当初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丁先生是知道有B房屋存在的,自己并没有隐瞒,之所以双方没有在调解书中约定该房屋的归属,是因为自己与丁先生已经明确约定了B房屋的产权归自己;而且在调解书中已经列明“此后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所以不同意丁先生的要求。
 
  庭审过程:
 
  在案件审理中,丁先生承认,离婚时其是知道B房屋存在的,离婚时没有要求分割,是因为有两处房子,二人一人一处。现在要求分割,主要是因为B房屋里住了其他人,自己不能接受这件事。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采纳了我方的答辩和辩论意见,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是有关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依据《第47条的规定,在离婚后,只有在另一方发现一方有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丁先生在离婚时对B房屋的存在是已知的,不存在刘女士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B房屋的行为,所以丁先生起诉要求分割B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从双方离婚调解书中达成的没有任何财产纠纷的约定来看,丁先生对刘女士购买的B房屋的权属归属并无任何争议,丁先生签收调解书的行为表明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对B房屋进行了处置,同时也表明丁先生对B房屋中其所占有的份额予以放弃了。
  而且从双方离婚后刘女士对B房屋一直占有使用的事实看,也印证了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B房屋在内的两套房屋的权属进行了处置,且丁先生对该处置事实并无异议。
  丁先生起诉要求确认B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主要原因是不允许B房屋内又有他人进住,且对此难以接受,该主张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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