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案情介绍:
本案是我的一位客户赵中华老先生的案件。赵中华老先生现在所居住的房屋是其原有房屋遭遇拆迁安置所得。他得该拆迁安置房屋后就与小赵红中华一家居住在该房屋内。该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赵中华老先生。
自从小女儿一家和赵中华老先生住到一起后,房租、水、电、煤等杂费就由小女儿去交付。前段时间,赵中华老先生的外孙(大女儿所育之子)因为读书,想把户口迁入赵中华老先生所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因考虑到是自己的外孙,他也就对其迁入户口之事表示同意,在打算迁入户口时,他发现家里的公房租赁凭证不见了。最后经去物业公司咨询并调查后,才发现小女儿已瞒着自己将该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了,并且产权人登记在小女儿一人名下。
赵中华经与小女儿协商无果后,后来委托我将小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小女儿赵红与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庭审过程:
庭审中,我方表示对赵红购房一事是并不知情也不同意。
在庭审中,赵红提供了曾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该协议书载明房屋承租人或受配人都是赵中华经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赵红购买上述房屋,上述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确定为小女儿赵红所有。
该协议书上加盖有赵中华的印章,签有赵中华的名字。
我方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后我方当庭申请鉴定。根据北京市某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认定,该协议书上书写的赵中华的名字并非赵中华亲笔所签。
并且我方在庭审中也表示,小女儿购房从未与其商量过,而且自己的印章平时放在家里,谁都可以拿到,该协议书上的印章不是自己加盖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该案: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赵中华老先生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根据本市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应由房屋承租人与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方可申请办理。
现被告赵红购买该房屋产权时,提供给某公司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赵中华并未签名认可。至于该协议书上赵中华的印章,我方也否认是其加盖,并表示由于与小女儿一家共同生活,印章并未特别保管。
显然我方的陈述符合生活常理,仅凭赵中华的印章并不足以证明赵中华对小女儿购买该房屋售后产权予以认可。而作为被告的小女儿赵红在庭审中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诉讼主张,故法院应认定赵红的购房行为未获得赵中华的认可。
综上所述,赵中华小女儿与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判决结果:
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赵红与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欢迎光临靳双权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安居法律服务网首席律师靳双权联系电话: 13426037149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