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点评一起小产权房案件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一)案件事实

 王玉红原系龙英宾馆职工。1994年龙英宾馆将602号房屋分配给王玉红居住使用,王玉丽于1996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龙英宾馆再次调配房屋,王玉红将602号房屋转让给他人,取得401号房屋居住使用权。

 (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

 1、王玉红在原审法院诉称:王玉红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使用401号房屋,将602号房屋转交给龙英宾馆的另一名职工。龙英宾馆承诺自2003年起10年内,将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王玉红的名下,现期限满,未兑现。王玉红得知401号房屋系农村土地房屋,所有权归农村集体,不能为个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王玉红不能取得4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且602号房屋所有权已转给他人,王玉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龙英宾馆按照房屋市场差价(有证房屋与无证房屋的市场差价)赔偿人民币10万元(以评估价为准)。
  2、龙英宾馆在原审法院辩称:王玉红支付了购买401号房屋总款的三分之一。龙英公司分配住房具有福利性质,只收部分房款,现王玉红仍然享有401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并没有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3、法院经审理查明:401号房屋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房屋没有在房屋权属部门登记,属于农村土地上的房屋。龙英宾馆给王玉红出具承诺书,承诺自2003年起10年内,龙英宾馆负责将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王玉红的名下,但未予履行。
  4、原审法院观点
王玉红以该房屋所有权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龙英宾馆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裁定结果:驳回王玉红的起诉。

 (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

 1、王玉红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自己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理由:(1)401号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2)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小产权房不能登记发证;(  3)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做出了办证的承诺。
  2、被上诉人龙英宾馆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意一审裁定。
  3、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
  4、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

 靳律师解析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等费用,其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和预售许可证,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农村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但是对于小产权房屋的处理原则及方案,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整顿,对该问题如何解决尚无定论。
  本案中,401号房屋系龙英宾馆自集体经济组织处购买,而后分配给本公司职工居住使用,该房屋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所建房屋,但是因为,现阶段政府相关部门正在整顿研究,寻找解决方案,所以对王玉红以该房屋所有权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龙英宾馆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靳律师认为法院得判决正确。
  如果您有类似问题欢迎拨打靳律师电话,靳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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