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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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一)案件事实
陈华之女陈小芝与陈敏之子陈俊翔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陈敏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入住。
2013年11月,陈华起诉至原审法院称,陈敏购买诉争房屋由陈小芝和陈俊翔居住,但陈敏私自把相关手续登记在自己名下,涉案房屋是东柳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本村村民回迁房,只有本村村民才享有购房资格。陈敏是城市居民,无权成为该房屋产权人。因该房屋尚无产权证,故陈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由陈华使用。
陈敏辩称:涉案房屋是商品房,没有占用陈华的拆迁安置指标,也没有约定由谁居住,房屋应归属陈敏。
(二)原审法院观点
根据现有证据及向三间房乡政府核实情况,涉案房屋系陈敏出资购买,且未占用陈华的腾退安置面积和安置购房指标,即陈华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权益。
判决:驳回陈华的诉讼请求。
陈华不服上诉称,涉案房屋为陈小芝结婚使用而购,经村委会出具介绍信才能买,占用了陈小芝另批地建房的指标;陈敏购买涉案房屋违反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的有关规定,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诉请求。陈敏同意原判。
上诉法院审理查明:
陈敏购买的涉案房屋是三间房乡政府为继续筹资进行绿化隔离地区腾退而对外出售的房屋,购房资格并无限制,陈敏购买该房屋并未占用陈华的腾退安置面积和安置购房指标;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屋,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上诉法院观点
涉案房屋未占用陈华的腾退安置面积和安置购房指标,即陈华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权益。陈华上诉所称涉案房屋系占用其女儿陈小芝另建房批地指标,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陈华的证明目的,因此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陈华上诉所称陈敏购买涉案房屋违反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的有关规定一节,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作审查处理。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
本案中,陈华请求确认房屋使用权归其所有,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及向三间房乡政府核实情况,涉案房屋系陈敏出资购买,且未占用陈华的腾退安置面积和安置购房指标,即陈华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权益。故陈华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于法无据,所以经历一审、二审,其主张均没有得支持。
至于陈华上诉所称陈敏购买涉案房屋违反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的有关规定一节,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所以并没有被审查处理。
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呢?靳律师指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等费用,其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和预售许可证,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而在本案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因为涉及到案外人陈小芝与王陈的利益,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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