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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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杨芳、魏淑琴原系朋友关系。2000年11月,魏淑琴以杨芳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贷款730000元。缴纳了首付款,装修,公共维修基金、法律服务费等共计20万。魏淑琴于2001年入住至今。2010年6月杨芳取得所有权证。2011年,杨芳起诉请求确认其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魏淑琴所支付房款与房贷为债权;魏淑琴应腾退房屋。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杨芳所有。
2012年5月,杨芳起诉要求魏淑琴返还诉争房屋,经历二审,法院判决魏淑琴将诉争房屋腾。
(二)诉讼过程:
魏淑琴在原审法院诉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杨芳所有,魏淑琴与杨芳系借名购房关系。故请求判令:1、杨芳给付魏淑琴首付款185654元;2、杨芳给付魏淑琴已偿还银行贷款571172.06元;3、杨芳给付卫视亲已交纳各项费用29650.83元;4、杨芳赔偿魏淑琴房屋增值5919246元。
杨芳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魏淑琴的诉讼请求,贷款魏淑琴偿还94期,杨芳偿还146期,偿还了一半以上。现反诉请求:1、判令魏淑琴支付自2001年11月10日(实际入住)至2012年9月25日(腾退判决二审生效后执行期满之日)的使用费共计42万元。
魏淑琴针对杨芳的反诉辩称,双方之间实际为借名买房关系,杨芳主张房屋使用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据生效判决,杨芳应将魏淑琴支出的购房首付款、银行贷款、代办预售登记律师费、法律服务费、等费用返还。
房屋价值增加部分的数额应根据评估结果扣除双方支出的各项成本予以确定,双方均等分割。杨芳要求魏淑琴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1、杨芳于返还魏淑琴购房首付款、银行贷款、代办预售登记律师费七百元,法律服务费、保险费、公共维修基金、装修管理费,共计七十八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八角九分;2、杨芳赔偿魏淑琴房屋增值款二百七十八万二千二百六十元二角八分;3、驳回魏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杨芳的全部反诉请求。
魏淑琴提起上诉请求:杨芳返回装修利益以及考虑双方支付房款比例以3:7重新分割诉争房屋增值部分。上诉人杨芳亦提起上诉请求重新认定赔偿数额,重新分配房屋增值价值。
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魏淑琴、杨芳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具有均等过错,适用法律不当,同时对杨芳偿还贷款的数额计算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均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变更杨芳返还魏淑琴购房首付款、银行贷款、代办预售登记律师费、法律服务费、保险费、公共维修基金、装修管理费共计六十七万五千零八十五元六分;杨芳赔偿魏淑琴房屋增值款三百三十四万九千零五十元八分。
(三)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
本案中,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及查明的事实,魏淑琴以杨芳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并进行装修,系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双方应系借名购房关系,该借名购房行为侵犯了国家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应属无效。现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杨芳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故杨芳应将魏淑琴为购买诉争房屋支出的购房首付款、银行贷款、代办预售登记律师费、法律服务费、保险费、公共维修基金、装修管理费等费用予以返还。
关于房屋价值增加部分,靳双权认为,一审法院以魏淑琴、杨芳的借名购房行为侵犯了国家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判定其行为无效,双方对本案纠纷的产生承担均等过错,就诉争房屋价值增加部分由双方均等分割,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如下:
本案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魏淑琴出于对杨芳的信赖,与其确立借名买房关系,并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前期一直偿还贷款,装修并入住了涉案房屋,而杨芳与魏淑琴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起诉魏淑琴腾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院认定杨芳的过错较大,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杨芳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魏淑琴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本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双方已支出的购房成本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二审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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