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3

内容简介:作为子女的受赠人对赠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案件情况:      郑某华与郑某、郑谋丽系父子、父女关系。2012年3月30日,郑某、郑谋丽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南磨房陆某的房屋一套,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郑某、郑谋丽的名下。2013年10月2日郑某华与郑某、郑谋丽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主要内容:1、该北京朝阳区南磨房房屋xx号为郑某华出资购买,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是郑某、郑谋丽共有,为郑某华赠与;2、郑某、郑谋丽一致同意郑某华在房屋内居住直至“百年”过世,在此过程中如遇新情况变化另行协商解决。    同日,郑某、郑谋丽出具了对于郑某华赡养的书面材料,内容为:郑某、郑谋丽愿赡养郑某华度过幸福晚年直至“百年”,双方给自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郑某华通过朋友找到,向我诉说自己后来一直没有人照顾,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我建议郑某华起诉郑某、郑谋丽,撤销对二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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