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马志、马丹诉称:马勒与高尚系再婚,居住在马勒单位分配的军产房567号房屋,无共同子女,二原告系马勒与前妻之子女,韩秦系高尚与前夫之子,严栋是韩秦之妻,韩束是二人之女。马勒病故后,涉案房屋房改,高尚使用马勒40年工龄、高尚30年工龄优惠,外加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涉案房屋。现高尚去世,故要求1、继承分割涉案房屋。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秦、韩束辩称:当时是韩秦与严栋出资购买的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原告主张购房款是使用的马勒遗产,原告应当对此举证证明。高尚曾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由韩束继承涉案房屋,公证处在履行公证职责时,也对涉案房屋做了相应的产权归属调查,也可以证明高尚对于涉案房屋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勒未订立遗嘱,其单位发放的2万元抚恤金被高尚领取。高尚购买涉案房屋时扣除二人的工龄优惠,共计缴纳房款2万元。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二原告、韩束共同共有,二原告各占六分之一,韩束占三分之二;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最初是由马勒单位分配给马勒居住,承租人为马勒。且房改发生在马勒去世不久,使用了马勒工龄优惠折抵房款,故应当被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高尚订立遗嘱处分涉案房屋时,对于马勒享有的一半份额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该部分属于马勒的份额应当由二原告及高尚三位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原告及高尚三人应当各自继承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高尚订立公证遗嘱,高尚对于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均由韩束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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