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纠纷律师 ——分家协议已析产的房屋还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7-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丽诉称:原告与李某明为夫妻关系,被告李某军为原告与李某明之长子,被告李某辉为被告李某军之子。2008年因李某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7号房拆迁,得拆迁款四百万元,该拆迁款四百万元由李某军负责代办。
为解决原告与李某明居住养老问题,2009年12月19日原告与李某明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室房屋,房款从拆迁款中支付70万元,另留30万元存款作为原告与李某明的养老金,但该款李某军始终未给原告。因原告与李某明共同购房以来,被告李某军一家三口同时入住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室房屋,因平常都能自己照顾自己,现在老了,被告李某军一家自是不愿付出。因此,原告与李某明遂有找保姆照顾之意,2019年6月份原告给被告李某军家商议,让他家腾出一间房给保姆居住,被告李某军之妻说房子是自己的,已经过户到儿子李某辉名下,不给腾房,在此期间家庭关系形同陌人。
2019年9月份原告继续向原告要房,李某军之妻还动手打了原告,原告气的半死过去,被邻居抬出去医院急救,被告李某军根本不管。为此,原告大病住院,出院后回家,被告李某军一家冷落不理,无法共同居住,原告让被告李某军一家腾房,称不腾,“腾也可以给原告讨要10年保姆费60万元,作为10年同住期间的照顾补偿”。见此无理要求,实际上是被告李某军一家其他两套房子不住,在原告家赖着不走,目的就是恶意占有属于原告的房子,原告为他家付出了历史的辛劳,现在老了,没用了,想不负责任的把老人扫地出门。
为保命不生气,原告只好暂时搬出自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室房屋,另行租住位于北京市通州区2室的房屋过安生的日子。在追问下,李某明才说出去过一个地,让他签了个字,后边的事什么都不知道了。原告及李某明已是年近80岁的老人,在重病缠身下,为生活在外租房产生费用、经常住院开销,被告李某军至今分文未给原告30万拆迁款用于父母养老医疗用途;另原告需要有人照顾,随时面对死亡的威胁,想到在有生之年自己的房子被儿子李某军、孙子李某辉侵吞,自己还活着就被赶出养老的唯一的赖以生活的养老住房,心情极度痛苦。
现原告诉至法院,一、判决被告李某辉和被告李某军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丽房屋损害赔偿款280万元;二、判决被告李某军返还原告张某丽人民币30万元;三、判决对诉求一、二款在原告和被告李某强、李某丽之间予以析产继承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军、李某辉共同辩称:上次庭审中原告已经认可将房子给李某辉的情况,不能因为李某军的原因牵扯到李某辉;如原告认为李某明签字有问题可以申请鉴定,而且签字过程中原告是陪同的;过户时,原告还拿出相关证件帮助李某辉办理过户;不存在分家析产问题。
被告李某丽辩称:过户的事情我都不知道,但是我妈跟我说她被骗了,要要回来。
被告李某强辩称:母亲现在没地方住,没有人赡养,现在在外租房住,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某山辩称:和我没关系,不涉及到我同意不同意的问题。
 
本院查明
李某明与张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李某军、次子李某强、长女李某丽。李某明于2020年4月17日去世。
另查,位于通州区1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明,为李某明、张某丽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1月29日,出卖人:李某明与买受人:李某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载明:“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为:通州区1号。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700000元。”双方还对其余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2月6日,对李某明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中,载明:“申请登记不动产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有,答否”。
再查,2020年5月29日,出卖人:李某辉与买受人:张某山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载明:“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为:通州区1号。”双方还对其余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张某山表示位于通州区1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245万元。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某辉赔偿原告张某丽房屋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2.5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位于通州区1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明,为李某明、张某丽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1月29日,出卖人:李某明与买受人:李某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明将上述房屋卖予李某辉。李某明在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中,载明:“申请登记不动产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有,答否”。对于张某丽主张的判决被告李某辉和被告李某军连带赔偿其房屋损害赔偿款28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李某明只能处分涉案房屋中其自己的份额,即全部房产的二分之一,结合李某辉出卖房屋的价款245万元,因此李某辉应赔偿张某丽245万元的二分之一,即122.5万元,对于张某丽主张的过高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张某丽主张李某军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张某丽主张的判决被告李某军返还其人民币30万元的诉讼请求,李某军不予认可,且张某丽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张某丽主张的判决对诉求一、二款在原告和被告李某强、李某丽之间予以析产继承分割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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